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办事指南

来源:金关企业面对面

  一、 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三)《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136号令,根据海关总署令243号修改);

(四)《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

(五)《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98号)。

 二、备案条件

 (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货物)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

(三)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需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六)如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应重新备案;

(七)诚信经营,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三、备案材料

(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含:

1、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2、食品进口记录表、食品销售记录表;

3、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4、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三)企业组织机构图;

(四)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清单;

(五)《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见附件2);

(六)食品安全员岗位任命书及岗位职责描述(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员任命书和食品安全员备案信息表,见附件3);

(七)上游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下游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八)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4)。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互联网+海关(登录网址为:http://online.customs.gov.cn) ,登录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企业资质办理-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按提示要求填写并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备案材料(PDF格式),同时请将打包后的材料发送至金陵海关企业管理处邮箱:jlhgqgc@163.com,邮件名示例:“xx公司-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


(二)所在地隶属海关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将相关情况通过互联网+海关反馈给企业,审核合格后材料提交海关总署;

(三)海关总署对上报的材料进行终审,对合格的企业实施备案并公布已通过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名单内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可在各指定口岸开展进口肉类贸易。

  五、后续管理

(一)备案收货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地隶属海关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频率不少于1次/年。

  (二)备案收货人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交《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年度报告》(附件5)。

(三)海关对辖区内进口肉类收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违规企业报总署取消备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小贴士:

1、进口肉类备案前,应取得进出口商备案资质,可通过互联网+海关系统进入“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办理。


2、查询海关总署网站最新公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确定拟出口国或地区肉类产品输华准入情况。

查询路径:海关总署网站-信息服务-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服务-进出口肉类监管重要信息。


3、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海关总署公布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


金陵海关办公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11号(山水华门对面,公交站名:国检路)主楼612室。

 咨询电话:025-84476691、84423442

 附件:

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3、 《食品安全员备案信息表》

4、 《质量安全承诺书》

5、《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年度报告》

备注:以上材料将根据总署要求更新。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