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进出口商会章程

(江苏省进出口商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江苏省进出口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江苏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FIRMS(英文缩写为JCCIEF)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江苏省各类从事外经贸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相关外经贸金融服务机构等单位和有关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指导、服务、协调、维权”为宗旨,指导和服务于会员单位发展对外经贸事业,推动会员间横向联系、交流,增进海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反映企业的共同意愿,代表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协调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愿望,为会员单位提供发展外经贸工作的各项中介服务;促进全省外经贸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处,各办事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第七条  本商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江苏国际经贸大厦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学习、贯彻国家和江苏省对外经贸方针、政策以及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沟通会员与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联系,发挥行业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调查研究对外经贸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国内外对外经贸信息资料,开展行业和会员企业、品牌及产品的对外宣传。编辑分发商会《商会通讯》会刊,办好江苏省进出口商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外经贸信息。

(三)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与行业改革、行业标准制定、提供公信证明、参与价格协调等工作。

(四)衔接国家、商务部各大进出口商会、工程承包商会,沟通各大商协会同本省会员企业、单位的联系,承办各大商协会委托的事项。

(五)推动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企业与海关、检疫检验、金融服务等相关对外经贸工作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进一步建立与发展与国(地区)内外同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关系,促进其交流与利益共建、共享。

(六)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业务推介和对外经贸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招商引资会;组织出国经贸考察、推销、订货、交流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

(七)组织指导并承办国内外各种适合会员需要的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升整体素质。

(八)实行行业自律,制订行规行约,指导、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调解会员企业的经济纠纷,接受和处理有关投诉,维护行业信誉和正常业务秩序。

(九)建立服务窗口,了解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为会员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改革咨询、法律咨询、认证咨询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帮助会员企业排忧解难。承办行业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及组织应诉、起诉的基础性工作。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各类从事外经贸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相关外经贸金融服务机构等企业、单位会员和团体或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三)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许可、从事国际经贸业务和服务,具有企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学术系统或其他机构。

个人会员必须是在本省从事外经贸事业,在进出口行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较大影响和在社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人。个人会员占会员总数不超过10%

(四)企业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企业经营执照、社团登记证书或其他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商会秘书处核准企业资格表,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要求商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四)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五)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期完成本商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力、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商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2/3。大会具备下列条件决议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立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在江苏省外经贸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商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7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办事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商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42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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