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空运延误纠纷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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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我会受理一起空运纠纷,基本案情如下:

A外贸公司委托B货代公司于1月7日通过C航空公司从上海发货到巴西里约热内卢。结果因为种种原因,这批货最终于1月27日到达,远远超出货代公司当初承诺的日期。双方因此发生纠纷,B货代公司扣押了A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A外贸公司扣押了B货代公司部分运费。现就这个案例进行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法律分析

索赔标准和索赔时限

延误发生后,A外贸公司要求B货代公司赔偿。经过反反复复交涉,B货代公司最终同意每公斤让1元人民币的运费,A外贸公司对这个赔偿表示无法接受。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的规定,除非发货人事先有另外的约定,空运延误赔偿采取封顶制,标准是每公斤19特别提款权(1特别提款权约等于10人民币)。以1吨货物为例,则赔偿的上限是19000特别提款权(约19万人民币)。这一标准只是赔偿的上限,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比如实际损失是18万人民币,则只赔付18万人民币;如果实际损失是20万人民币,则只赔付19万人民币。

另外根据公约的规定,索赔需要发货人以书面向承运人提出。延误索赔的时限是21天。如果超过21天还没有索赔,则发货人就丧失了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

责任认定

纠纷发生后,B货代公司向C航空公司反映,被航空公司告知货物中途在巴西圣保罗被海关查验,所以耽误了时间。因为海关查验属于豁免事项,所以B货代公司和C航空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而根据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延迟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尽职尽责。承运人必须有证据证明确有海关查验的事实,才能对延误免责。这则案例中,货代公司援引的主要证据是航空公司官网货物跟踪查询的结果,其中有海关查验的字眼。对此,外贸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因为航空公司有可能假借海关查验的名义来遮掩自己工作中的失误/延误。如果要想免责的话,航空公司应该提供巴西海关出具的查验通知或者查验报告。

二、实务分析

除了法律规定,实务操作中外贸公司、货代公司都有需要注意的地方,现分析如下:

外贸公司通过QQ聊天来索赔

实务操作中外贸公司已经习惯用QQ来向货代公司询价、签约。纠纷发生后,外贸公司也下意识的通过QQ来索赔。QQ聊天比较随意,语句也很不严谨,而公约规定的是要求书面索赔,这就埋下了隐患,极易造成扯皮,且一不留神就会过了索赔时限。

货代公司扣押出口单据

实务操作中货代公司常常用扣押出口单据阻碍外贸公司退税的手法作为解决纠纷时的筹码。这样做是不可取的,法律并没有赋予货代公司在发生争议时有单方扣单权,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也不会约定货代公司有权扣单,所以货代公司扣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实际上,扣单行为不仅不会促进纠纷解决,而且会加剧双方的敌对,一旦外贸公司诉至法院,货代公司还有可能被要求赔偿因为扣单而给外贸公司造成的退税损失,所以货代公司要慎重考虑扣单行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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