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目的落空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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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货物质量问题、合同的根本违约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日,夏发公司(美国企业)与佰启公司(中国企业)达成手套买卖合同,约定夏发公司向佰启公司购买手套。后夏发公司主张佰启公司存在瑕疵给付、迟延给付等违约行为,起诉请求宣告合同无效、返还货款和利息并赔偿因佰启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佰启公司所交付的货物中,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瑕疵货物占到一半以上,完全不适用于同一规格医用手套通常的使用目的。佰启公司的交付时间严重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本案合同签订于“新冠”疫情期间,夏发公司购买手套后向其本国客户售卖属于商机,但佰启公司的违约行为使夏发公司赚取利润的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

夏发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佰启公司发出律师函,通知其解除《手套买卖合同》,该函件于5月22日被佰启公司签收。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种通知不采用“到达生效”原则,而是“投邮主义生效”原则。据此,判决案涉买卖合同于2021年5月20日宣告无效,佰启公司向夏发公司返还货款、支付利息并赔偿实际损失。

【典型意义】
合同解除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打破已有的交易秩序,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规定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同时,对行使要件、行使时间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公约在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和第三部分货物销售中对通知的效力采用了不同的生效原则。要约、承诺的生效、撤回、撤销均采用“送达生效”原则,即送达对方才生效。而公约第27条就合同宣告无效发出的通知则规定,宣告无效的声明只要“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即生效,传递过程中的风险并不由解除权人承担。这不同于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到达生效”原则。

该案判决以“认定宣告合同无效声明的生效时点”为一个切入点,展现了对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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