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判决在境内法院执行适用推定互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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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南宁声明,推定互惠,承认与执行

 

【基本案情】

南宁某旅行公司与泰国某航空公司签订《航线机票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可向承运人所在地(泰王国)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发生纠纷,南宁某旅行公司向泰王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庭提起诉讼,该法庭判决泰国某航空公司向南宁某旅行公司支付18002676元以及利息等,后南宁某旅行公司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判决。

 

【裁判结果】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查认为,中国和泰王国均是201768日《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南宁声明》的签字国,《南宁声明》提出推定互惠这一新的实践方向。案涉合同约定由泰国某航空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泰国某航空公司在案件审理中经过合法传唤并获得充分陈述、辩论的机会,案涉判决已经向泰国某航空公司送达并生效,且该判决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审查中也未发现泰王国法院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情形,故根据互惠原则对泰王国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适用《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南宁声明》达成的推定互惠共识,从司法实践明确了推定互惠适用的范围、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不存在拒绝先例的认定,采取当事人举证为主和法院查明为辅相结合的方式审查,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泰王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互惠关系为由拒绝的先例,否则推定存在互惠关系。本案适用推定互惠共识承认和执行泰王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对中泰两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此之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一案中,认定中新两国互惠关系,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这些判例将有力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之间在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的司法合作实践对于在诉讼中处于胜诉方的外贸企业而言,如果在作出生效判决法院所在地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也多了一条在他国法院执行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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