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货物风险转移与违约责任、政策性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基本案情】
青岛某公司与阿联酋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青岛公司向阿联酋公司供货,最终销往伊朗。买卖的货物为预焙阳极(一种限制或禁止出口货物),贸易术语为FOB。由于青岛公司没有相应的供货货物和出口资质,故青岛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A签订了供货合同,同时又与另外一家公司B签订了代理出口协议。在货物出口经过海关时,由于青岛公司伪造了相关的出口文件,导致货物被海关暂扣。后供货A公司支付了罚款,将货物提回,以低价另行处理。阿联酋公司要求青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其已支付的货款。
【裁判结果】
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取的是FOB价格,在FOB合同项下卖方还有办理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的义务,即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涉案合同标的为碳阳极,属于出口管制货物,联合国将涉案货物列为对伊朗禁运货物,作为联合国成员国我国外交部门亦执行联合国决议将该物品列为对伊朗禁运物品。由于涉案货物属于禁运货物,青岛公司未能取得涉案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导致涉案货物被海关查扣,最终货物未能出口。对伊朗禁运系联合国的决议,我国执行联合国决议属于政策性范畴,由于政策性原因导致涉案合同无法履行,涉案合同应予解除,青岛公司因此取得的货款也应返还。
【典型意义】
青岛公司在抗辩过程中,主张“货物装船后已完成交货义务,不存在违约”,显然不能成立。判断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不是以“货物是否装船”作为条件。在FOB国际贸易术语下,货物装船仅意味着货物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发生了转移,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但即便是货物已经装船,卖方仍有可能构成违约责任,比如,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瑕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就是说,风险的转移,也不会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