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马利卡国际集团私人有限公司、缅甸英发仰光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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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9月,马利卡公司向瑞鸿公司采购一台超大超宽型灌装线传送机,瑞鸿公司的关联企业恒昌公司负责生产机器,并安排运输和保险。案涉机器分装在14个普通集装箱和3个框架集装箱内,货物运抵缅甸后,收货人英发公司发现装载于3个框架集装箱中的机器构件均出现严重水湿。太平洋财险南京公司主张被保险人未告知案涉框架集装箱装载于船舶舱面,拒绝理赔。马利卡公司、英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太平洋财险南京公司支付保险金9801987.27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告知义务主体是投保人恒昌公司。依据航运惯例,班轮承运人通常根据挂靠港、船舶稳性、吃水差等因素制定集装箱积载计划,框架集装箱并不必然装载于舱面,因此框架集装箱装载于舱面并不是投保人恒昌公司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形。案涉海运单明确记载机器分装于14个普通集装箱和3个框架集装箱内,并且保险单并入海运单号,根据公司管理规定以及行业规范,太平洋财险南京公司应当对案涉异型机器谨慎核保。同时,框架集装箱装载于舱面也是太平洋财险南京公司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但是其没有询问。太平洋财险南京公司不能以恒昌公司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拒绝理赔,据此判决太平洋财险南京公司支付英发公司保险金702115.15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海上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实务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国际航运实务和保险行业规范,认定框架集装箱装载于舱面并不是投保人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事实,而是保险人应当核保发现的事实,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义务。本案判决正确认定海上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动告知义务的范围,有利于平衡保护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利益,促进我国海上保险市场规范运行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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