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阀(苏州)阀门有限公司与新加坡BNF工程私人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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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意阀公司与BNF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BNF公司向意阀公司购买阀门等货物。BNF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存在未刷漆、缺少O型环等质量瑕疵,并主张因此受到损失。BNF公司与意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协商减少货款,但是双方当事人对退赔费用存在争议,BNF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BNF公司在电子邮件中提出,有价值4898美元的货物无法使用,应扣除该部分货款。意阀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BNF公司支付货款18471.83美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意阀公司与BNF公司的营业地分别为中国和新加坡,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故本案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解决争议。根据《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宣告合同无效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重要违约救济手段。意阀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有权要求BNF公司支付剩余货款。BNF公司提出有价值4898美元的货物因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应扣除相应货款,这应视为BNF公司主张宣告合同部分无效。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82条规定,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BNF公司不能将主张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原状归还意阀公司,因此对BNF公司宣告合同部分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BNF公司仍应支付该部分货款。由于《销售合同公约》没有规定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适用中国法律按中国银行同期美元贷款利率计算。据此,判令BNF公司支付意阀公司货款15000美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实质等同于我国法律的合同解除制度。《销售合同公约》为了鼓励国际货物贸易,维护交易稳定,将“按原状返还货物”规定为买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条件。因为在买方不能归还货物时,如果依然赋予他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显然对卖方不公平。本案中,人民法院正确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买方不能按照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的情况下,认定买方要求解除部分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有效平衡保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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