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英国法院判决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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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7日,海海事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国法院判决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中国法院首次根据互惠原则,对英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批示,明确了互惠关系在具体案件中的认定标准。本案对今后英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

 

2010 3 月,申请人Spar Shipping与大新华香港轮船公司签订三份定期租船合同,被申请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大新华香港轮船公司履行租船合同提供担保。后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申请人在英国伦敦对大新华香港轮船公司提起仲裁。因大新华香港轮船公司申请清盘,仲裁程序中止。为此,申请人向英高等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经英国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审理,申请人的诉求得到了支持。为执行英国判决,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承认相关英国判决及法院令。

 

二、法院裁判思路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法执行我国与英国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故应以互惠原则作为承认英国法院判决的审查依据。

 

针对互惠原则的含义,法院进一步作出了解释,即依照外国法院判决所在国的法律,中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被所在国法院承认和执行,那么就可以认定中国和该国在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方面存在互惠关系。若已有该外国法院对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先例,那么该先例更能作为存在互惠关系的有力证明。对此,申请人提交了英国高等法院[2015]EWHC 999(Comm)号判决书,主张该判决构成英国法院对我国法院青法271号一审判决及其保全裁定、鲁法87号二审判决的承认,即英国法院对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存在承认和执行的先例,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经审查后,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尽管该判决中出现了对中国判决及保全裁定予以承认”(recognise)的表述,但并不能被认定为属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意义上的承认但是,英国法律并不以两国之间存在相关条约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必要条件,同时,被申请人也没能举证证明我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在英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存在何种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因此,虽然不存在英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先例,上海海事法院仍认为我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英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除上述先例审查外,上海海事法院还考虑到英国法院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同时,该案不存在违反我国主权、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综上,上海海事法院根据互惠原则对相应英国法院判决及法院令予以承认。

 

三、类似案例

 

除前述案例以外,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已有不少适用互惠关系原则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实例,例如201612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协外认3号裁定,认定我国与新加坡共和国之间虽然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但由于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曾于20141月对我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进行了执行,因此根据互惠原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O13号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除此之外,20176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裁定书,基于美国加州法院承认湖北高院判决的案件认定存在互惠关系,承认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EC062608号判决。

 

四、实践指导

 

结合上述判决,确定外国判决是否能在我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判断依据可以简要概括如下:

(一)中国与外国之间是否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或者

(二)中国与外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三)不违反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公共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时,是否存在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并非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底公布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其中第44条列明了互惠关系的认定标准:

1. 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2. 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

3. 该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我国作出互惠承诺或者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对该法院所在国作出互惠承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法院所在国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存在互惠关系应当逐案审查确定。

 

五、总结

 

综上,从过去到现在,对于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这一类型案件,中国法院正步步前进。互惠关系认定的逐步放开,为进一步平等保护中外 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奠定了法律基础。

 

作者:

魏小为 律师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 英国布里斯托大学法律硕士

乐晨凌 律师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英国斯旺西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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