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出口增速“狂飙”,风险防范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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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出口新三样,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品成为外贸市场出口新亮点。无论是出口增长还是国际市场的份额都占据了很大比重,形成了新的功能。凭借极强的产业链竞争优势,中国光伏出口成为外贸“新名片”,2022年我国光伏出口增速“狂飙”,但高增之下亦有隐忧,本文通过一宗案例,为广大外贸企业防范规避此类风险提出措施和建议。



案例概述

货物到港 买家恶意拒收


江苏分公司被保险人X企业与突尼斯买方S公司在2020年8月3日签署了一份光伏并网逆变器的采购合同。2020年11月12日,X企业按照贸易合同约定完成货物生产后,向买方出运货物,货物到港后买家未能付款提货。X企业遂于2021年3月17日向江苏分公司提交可损通知书。货物滞港后,买方S公司曾与X企业沟通,表示希望提货并愿意支付货款,但迟迟未能履约。在货物滞港近一年后,X企业向江苏分公司提出弃货的货物处理方案,并提出索赔。


了解到相关情况后,江苏分公司迅速联系相关渠道介入。经过努力,买方口头承认本案欠款,但其称由于X企业与另一个当地进口商签署了独家协议,故其目前无法清关提货,建议X企业将货物进行转卖。针对买方主张,X企业抗辩其与某进口商的独家协议于2020年7月19日终止,而与买方合同签署日期为2020年8月3日,故此票货物不受独家协议影响。X企业向江苏分公司表示,买方违约的主要原因是买方自身经营出现问题,本案项下货物滞港已久,买方为避免自身损失恶意拒收货物。此外,X企业称,买方还在当地恶意注册商标影响其在当地的业务发展。


最终,江苏分公司判定本案项下索赔属于公司保险责任,但鉴于被X企业存在迟报可损和迟报索赔的问题,江苏分公司按照保单约定扣除一定赔偿比例后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帮助企业挽回了一定损失,保障了企业的稳定经营。




案件启发

近年来,光伏行业案件无论数量还是金额均比高风险时有显著下滑,但光伏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时仍需对风险多加留心,主要关注以下两点:


保单要求勿忽视


光伏行业不同于一般消费类行业,买方实力相对雄厚,多为长期合作,多数被保险人出于市场竞争考虑,常常会导致其在日常业务开展中忽视保单项下与合同项下的具体要求,进而会影响被保险人的自身权益。


协议签订须谨慎


本案中涉及的纠纷非常典型,很多出口企业在某个国别会与买方签订独家合作协议或独家代理协议,亦或是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中含有排他性的竞争条款。长期的合作过程中,被保险人与买方难免出现各种争议,一旦买方发生风险,往往会导致案件中出现大量纠纷,进而影响案件的定损核赔。被保险人的具体业务人员,在沟通过程偶尔出现的不恰当表述,也会给债权全额确立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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