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这款锂电池,为什么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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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某电子有限公司委托某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K海关 申报进口1票锂电池,报关单号为XXXXX0221252035702,进口商品申报数量为11000个,申报总价 为6545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85065000.00,申报成分含量为:锂0.81克,氯化亚砜25-45%,氯 化铝2-5%,氯化锂<2%,碳1-5%。经当事人与日本供应商确认,该批进口锂电池中氯化亚砜的含量为34%。根据《两用物项 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之规定,氯化亚砜属 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下的商品,当事人在进口上述锂电池时须办理并向海 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但当事人在向海关申报时未能提交。经查,上述违规情事系当事人内部管理疏漏所致。当事人对两用物项的管理规定了解不够 ,未能及时关注相关管理规定并申办《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导致向海关进口申报 时无法提交相应许可证件。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509603.65元。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进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口的法律凭证。凡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进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向K海关 申报进口1票锂电池,申报成分含量为:锂0.81克,氯化亚砜25-45%,氯 化铝2-5%,氯化锂<2%,碳1-5%,其中的氯化亚砜实际含量为34%,依法需要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由于对两用物项的管理规定了解不构,未能及时关注相关管理规定并申办《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导致向K海关进口申报 时无法提交相应许可证件,构成违法。本案中,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申报进口国家限制进口货物时如实申报了货物的品名 、数量、价格、成分含量等申报要素,但未能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已构 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如实提供全部资料,并主动缴纳保证金,具备从轻处罚情 节。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K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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