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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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的管理,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等六章。其中,《办法》提出,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如下:1、船舶、飞机为8年;2、机动车辆为6年;3、其他货物为3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办法》还要求,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除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变更使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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