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案例汇编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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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1
口岸关闭

案情概况


按照与哈萨克斯坦客户B公司的合同约定,A公司原定2月7日将货物交付到霍尔果斯口岸。新冠疫情爆发后,经双方协商,哈方客户要求A公司最迟3月5日交付到霍尔果斯口岸。然而霍尔果斯口岸管理局于2月25日发布通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关闭时间暂定延长至3月15日,导致A公司无法按约交付。A公司于2月26日向我会提出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以证明霍尔果斯口岸关闭的客观情况。


受理与出证


我会受理A公司申请后认为:
霍尔果斯口岸中方区域的关闭延长至3月15日直接导致A公司无法在3月5日交付到该口岸,因果关系明确,可对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关闭的客观情况进行证明。A公司在贸促会线上认证平台(https://www.rzccpit.com/)提交了与B公司的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口岸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关闭通知》,经核实无误后为其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我会为A公司出具的证词如下:

兹证明:
依据2020年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口岸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关闭通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关闭时间暂定延长至2020年3月15日,开关时间另行通知。


案例02
延迟复工(2月9日以后)

案情概况


根据与外方B公司的合同要求,A公司(位于浙江省瑞安市)需2月25日前完成生产并装船。受疫情影响,实际2月9日后仍处于停工状态,无法按时完成生产,当地政府发布了复工备案审批的有关通知。2月17日,A公司按通知规定及时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复工申请。2月21日,街道办出具《证明》,由于疫情原因,要求A公司延迟至2月22日复工。A公司欲向客户证明因政府限制措施,其目前仍未复工的客观情况,特向贸促会提交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受理与出证


我会受理A公司申请后认为:
因疫情防控需要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要求A公司延迟至2月22日复工的情况属实,又临近交货期企业确实因延迟复工无法按约定时间完成生产,因果关系明确,可对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延迟至2月22日复工的客观情况进行证明。A公司提交了与B公司的合同、瑞安市南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A公司复工的证明,经核实无误后严格依据《证明》内容为其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我会为A公司出具的证词如下:

兹证明:
依据2020年2月21日瑞安市南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由于疫情原因,A公司延迟到2月22日开工。


案例03
签证失效

案情概况


按照国内A公司与印度B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A公司李某需2月29日赴印度进行工程验收。因疫情原因,印度采取入境限制措施,印度驻华使馆于2月2日发布公告表明中国护照持有者以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国籍自然人电子签证暂停使用/不再有效。2月25日,又针对在华的或者在过去的两周内来访过中国的中国公民及外国公民的签证咨询发布签证信息公告:所有现有的印度签证(常规纸质签证以及电子签证)均已不再有效。因此,李某持有纸质签证失效,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赴印进行工程验收。 2月26日A公司向我会提出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以证明印度常规纸质签证不再有效的客观情况,依此与客户协商延期赴印。


受理与出证


我会受理A公司申请后认为:
按合同要求李某应2月29日赴印度,李某持有纸质签证,2月25日印度驻华使馆发布公告所有现有的印度签证(常规纸质签证以及电子签证)均已不再有效,直接导致持有纸质签证的李某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赴印,因果关系明确,可对印度常规纸质签证不再有效的客观情况进行证明。A公司向我会提供了与B公司的合同,2月25日印度驻华使馆发布的签证信息公告、李某的纸质签证,经核实无误后为其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我会为A公司出具的证词如下:

兹证明:
依据2020年2月25日印度驻华大使馆发布的签证信息公告,所有在华的、过去的两周内来访过中国的中国公民及外国公民现有的印度签证(常规纸质签证以及电子签证)均已不再有效。


案例04
将COVID-19列为传染病

案情概况


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内新冠疫情爆发,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约定传染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A公司向贸促会提交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以证明新型肺炎属于传染病的客观事实。


受理与出证


我会受理A公司申请后认为:
合同履行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A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传染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A公司向我会提交了与B公司的合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经核实无误后为其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我会为A公司出具的证词如下:

兹证明:
依据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案例05
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补充形式--形式认证之企业声明


案情概况



按照国内A公司和苏里南B公司签订的合同,A公司应2月8日派员赴B公司进行设备安装与维护。(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提交商会出具证明文件。疫情爆发后,苏里南政府为加强疫情防控,于2月5日采取入境限制措施,禁止过去14天曾到过中国境内的旅客(包括机组人员和乘客)入境,导致A公司无法按约派员赴苏里南。A公司已和外方沟通好,自行出具声明并由贸促会对声明进行认证,并于2月15日向贸促会提出申请。



受理与出证



我会受理A公司申请后认为:
企业可以自行出具声明后由我会做印章属实的形式认证,仍需按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标准严格审查声明内容,声明内容不得超出所提交佐证材料内容的范围,不得出现“不可抗力”的定性表述。A公司提交材料包括与B公司的合同、2月14日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的《近期有关国家入境管制措施提醒》(其内容包含“苏里南2月5日起采取入境限制措施,禁止过去14天曾到过中国境内的旅客(包括机组人员和乘客)入境”)。经审查声明内容,内容中出现了“世卫组织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表述,A公司所在地政府采取的14天隔离措施表述,因此,让该公司补交了《关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声明》、《关于落实疫情发生地返回人员健康监测管理的通告》。审核无误后,对企业声明进行了形式认证。

我会为A公司出具的证词如下:

兹证明:
在所附声明上A公司的印章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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