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案例汇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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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1
隔离措施

案情概况


A公司按照与B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A公司需在2月初派工程验收人员王某(居住于海南洋浦区)赴阿根廷进行工程验收。为加强疫情防控,1月28日洋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全区群众居家自我隔离14天的紧急通知》,对辖区内人员实行隔离措施,A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2月初)派王某完成工程验收工作,特向贸促会提交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受理与出证


我会受理A公司申请后认为:
王某因被实行隔离措施而无法外出(1月29日-2月11日),导致A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2月初)派王某完成工程验收工作,因果关系明确,可对企业因相关人员被实行隔离措施的客观情况进行证明。要求A公司提交与B公司合同、洋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 《关于全区群众居家自我隔离14天的紧急通知》,经核实无误后为其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通过A企业反馈,B公司已接受贸促会出具的证明,并同意延期进行工程验收。

我会为A公司出具的证词如下:

兹证明:
依据2020年1月28日洋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 《关于全区群众居家自我隔离14天的紧急通知》,各办事处要组织辖区内居民(村民)居家自我隔离14天(从2020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



案例02
延迟复工

案情概况


根据与乙公司的合同要求,甲公司最晚船期为3月15日完成生产并装船。受疫情影响,甲公司按政府有关部门延迟复工要求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因此无法按时完成生产。甲公司预为向客户证明其所在省份的政府要求延迟复工的客观情况,特向贸促会提交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受理与出证


我会受理甲公司申请后认为:
甲公司为普通生产企业,应按政府部门要求先按不早于3月10日24时前复工。临近交货期,公司确因政府要求无法安排生产,因果关系明确,可对政府要求延迟复工的客观情况进行证明。甲公司在贸促会线上认证平台(https://www.rzccpit.com/)提交了与乙公司的合同、2月20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经核实无误后为其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我会为甲公司出具的证词如下:

兹证明:
依据2020年2月20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湖北省内其他类企业先按不早于3月10日24时前复工。

案例03
限制入境

案情概况


A公司按照与美国展会主办方签订的展览合同,应于2月11日-13日赴美国参加某展会,并按合同已于2019年10月份支付全款。现因疫情影响,1月31日美国白宫网发布禁止入境的有关规定,导致A公司参展计划受到影响。A公司于2月7日向我会提出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以证明美国限制入境措施的客观情况。


受理与出证


我会受理A公司申请后认为:
临近展会,美国限制入境措施依然存在,导致A公司无法于2.11-2.13入境美国参加展会,因果关系明确,可对美国限制入境的客观情况进行证明。A公司在贸促会线上认证平台(https://www.rzccpit.com/)提交了展览合同、白宫网(www.whitehouse.gov)发布的《关于停止构成2019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险者的移民和非移民入境规定》,经核实无误后为其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我会为A公司出具的证词如下:

兹证明:
依据白宫网(www.whitehouse.gov)发布的《关于停止构成2019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险者的移民和非移民入境规定》,自2020年2月2日下午5时起,除符合该公告第二部分之规定外,限制和暂停所有在入境或准备入境前14天内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移民或非移民类外国人入境美国,不包括曾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者。


案例04
航班取消

案情概况


根据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甲公司2月19需派员赴以色列参加某技术会议。受疫情影响,2月1日中国驻以色列使馆发布《关于以色列政府实施入境管控措施的提醒》,中以间航班停飞,导致无法按期派员参加会议。为维护项目合作关系,及时将航班取消的情况告知客户,甲公司于2月16日向我会提出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以证明以色列暂停中以间所有商业航班的客观情况。


受理与出证


我会受理甲公司申请后认为:
经查,2月16日中以间商业航班依然没有恢复,临近会议日期,甲公司确无法按期入境参加会议,因果关系明确,可对中以间所有商业航班暂停的客观情况进行证明。甲公司在贸促会线上认证平台(https://www.rzccpit.com/)提交了与乙公司的合同、2月1日中国驻以色列使馆发布的《关于以色列政府实施入境管控措施的提醒》,经核实无误后为其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我会为甲公司出具的证词如下:

兹证明:
依据2020年2月1日中国驻以色列使馆发布的《关于以色列政府实施入境管控措施的提醒》,自2月3日起,所有往返于中国内地和以色列的商业航班暂时停飞。


案例05
港口限制

案情概况


A公司按照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A公司需在船靠码头后XX天内完成卸货并将货运到指定地点。为加强疫情防控,2月7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港航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船舶靠港期间只开放一个受控的登岸通道,非必要情况严禁船员登岸,致使A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卸货,特向贸促会提交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受理与出证


我会受理A公司申请后认为:
因全市港航行业疫情防控的需要,致使A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卸货工作,因果关系明确,要求A公司提交与B公司合同、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港航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经核实无误后为其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通过A企业反馈,B公司已接受贸促会出具的证明,并同意延期。

我会为A公司出具的证词如下:

兹证明:
依据2020年2月7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港航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自2月7日起,船舶靠港期间只开放一个受控的登岸通道,非必要情况严禁船员登岸。


案例06
旅行社退团退订

案情概况


A旅行社在疫情前与多位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因受疫情影响,行程取消,航班取消。根据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求做好退团退订相关工作,因退飞机票时部分航空公司未全额退款,收取部分手续费,导致A旅行社不能向游客全额退还团费,与游客产生纠纷,为向游客表明旅行社是因落实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才无法按期出团,且不能全额退款,于2月25日向贸促会提出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受理与出证


我会受理该旅行社咨询后认为:
根据2020年2月19日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的《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做好全市文广旅体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旅行社继续落实前期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退团退订相关工作,并积极开展各项基础性工作和企业自救行动。也就是说A旅行社复工不复产,目前只能做退团退订,该事实性情况明确,可以办理,但航空公司不全额退还机票费用导致A旅行社不能向游客全额退还团费的情况并无依据,不予认可。

我会为A旅行社拟出具的证词如下:

兹证明:
A旅行社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依据2020年2月19日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的《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做好全市文广旅体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旅行社继续落实前期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退团退订相关工作。


案例07
履行通知义务

案情概况


A公司与B、C、D公司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规定,A公司需在2020年2月、3月、4月向B、C、D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船舶。受本次疫情影响,A公司的船舶制造地扬州市在省级政府规定的开工日期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外来人员流动管控的通告》,其中规定“来自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江西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一律暂缓来扬;部分特殊岗位确需外地员工(不含疫情重点地区)返扬复工的,企业须督促员工登录“在扬人员健康动态观察系统”登记返扬信息,并严格落实到扬后14天隔离措施”。该项规定导致造船厂员工作人数严重不足,影响了三个造船合同的交货时间,根据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当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电邮或其他其形式将延误开始时间和原因通知卖方”。因此A特向贸促会提交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收集其他材料告知客户需要申请合同延期。


受理与出证


我会受理A公司申请后认为:
A公司为生产企业,先因省政府要求无法按时复工,安排生产,后又因市政府进一步的规定,致使部分外地员返程后需继续隔离14天,导致工厂员工数量不足,无法正常生产,合同又相继临近交货期,因果关系明确,可对政府要求延迟复工及其他规定的客观情况进行证明。A公司提交了与B、C、D公司的合同、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外来人员流动管控的通告》,经审核合同条款及核实政府网站信息无误后为其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我会为A公司出具的证词如下:

兹证明:
依据2020年2月8日扬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外来人员流动管控的通告》,来自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江西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一律暂缓来扬;部分特殊岗位确需外地员工(不含疫情重点地区)返扬复工的,企业须督促员工登录“在扬州市人员健康动态观察系统”登记返扬信息,并严格落实到扬后14天隔离措施。


案例08
医用物资征用

案情概况


按照与B公司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2月初向B公司交付医用防护服N套,因国内疫情影响,1月30日A公司生产的所有防护服临时被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紧急征用。由于A公司防护服产品被征用,导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履行交付义务。因此A公司特向贸促会提交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以据此将实际情况告知B公司。


受理与出证


我会受理A公司申请后认为:
1月30日A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紧急征用其所有防护服产品导致A公司无法在2月初向B公司履行交付义务,因果关系明确,可对相关政府部门紧急征用防护服产品的客观情况进行证明。A公司提交了与B的合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征用通知书》,经审核无误后为其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我会为A公司出具的证词如下:

兹证明:
A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防护服。依据2020年X月X日某政府部门出具的《征用通知书》,A公司被列为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情况属实。


案例0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

案情概况


A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受到新型冠状病毒影响,导致无法按期交货,A公司第一时间将此情况告知合同相对方B公司,B公司要求其提供新冠疫情真实发生的证明。因此2月25日A公司特向贸促会提交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受理与出证


我会受理A公司申请后认为:
A公司位于江苏省,省政府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于1月24日24时起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据此可佐证新冠疫情的真实发生。A公司提交了与B的合同、省人民政府网发布的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通知,经上网核实一级响应属实,另注意到省政府已于2月24日24时将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在公司补交二级响应通知后,综合上述情况为其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我会为A公司出具的证词如下:

兹证明:
依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起启动江苏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20年2月24日24时起,将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


案例10
网页认证

案情概况


按照与国外B公司的合同规定,A公司应于2020年2月25前派遣员工到D国指导安装等服务,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D国政府目前暂停向中国公民发放签证并禁止中国公民入D国境,从而导致A公司无法按照合同派遣员工去D国提供指导安装等服务,公司提出申请以网页形式出具证明。


受理与出证


我会受理A公司申请后认为:
A公司与国外B公司的合同明确规定了派遣培训安装等人员的时间,正处于新冠疫情期间,且D国停止签发签证的时间也与派遣时间相近。A公司提供了与B公司的合同,D国驻华使馆关于停发签证的通知网页版本。公司提出做网页认证,经上网核实,网页与公司提供的纸质版一致,为其出具了与新冠疫情相关的网页形式证明。

我会为A公司出具的证词如下:

兹证明:
所附由A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下载并打印的文件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于2020年2月26日16时45分上网核实,其内容与核对的网页内容一致。所附该文件的俄文译本与中文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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