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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封律师函解决三起防疫物资进口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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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封律师函为美国公司成功要回预付款
美国一家专门销售医疗器械的企业找到李律师,告知自己在阿里巴巴网站找到了一家全自动口罩生产机器的供应商。在依照订单支付了50%预付款的情况下,中方不能依照约定日期发货,并且已经一再推迟发货日期,美方一方面质疑供货商的生产能力,一方面不堪承担美国人力和物流的巨大花费。
李新立律师在分析了案情后,积极与生产企业沟通协调,并将了解到的当地复工复产的政策解释给美国买方。中国生产企业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全面复工。另外,针对口罩机零部件短缺问题,他们已经积极向相关配件供应企业采购。采购完成后,复杂的机械装备,上千个部件的协同,从机械零部件的加工、到机械安装、电气安装和程序调试,这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但受限于人力物力,装备的产量无法恢复到正常状态。
最后,在李律师的协调下,第二天中国企业返还美方全部预付款。
二、一封律师函为中国企业成功要回预付款
2020年2月初,中国宁波一家医疗器械企业向一家土耳其企业采购防护服,依照订单货物应分3次发货,3月23日供货完毕。实际上,土耳其公司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多次推迟发货,最近土耳其因本国疫情需要出台了针对防护服的出口管制政策,土耳其公司出口需要特殊审批,在没有得到政府审批通过的情况下无法依照约定履行订单。在发货延期一个多月,宁波企业催促无果后,宁波企业负责人找到了李新立律师,希望由律师出面解决。
李新立律师在研究了相关材料后,首先草拟了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为依据的英文律师函,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一天后,土耳其公司委托律师发函,告知公司受到出口限制,此次延迟发货构成了CISG第79条约定的不可抗力,因此不属于违约,并且提出愿意全额退款。
随后,李新立律师建议宁波企业接受退款,并劝说客户“特别时期,互相理解。”律师函发出后一周内,客户就收到了退款,对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
三、一封律师函成功帮助美国企业催告货物发运
美国一家企业从中国采购了一大批口罩机,并且在多家货运代理中选择了一家承诺可以安排3月25日航空转运的代理,并全额支付了包括空运费、磁检测费、提货费、保险费、银行手续费等人民币三十几万元。但截止到3月26日美国企业的货物还没有运出,美国企业找到李律师,希望律师可以尽快协调装机。
李新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货代发出律师函要求预订最早的航次发货,同时电话向负责货物运输的货代了解情况,货代介绍说目前受到疫情影响,当下航空货运运力仍处于低位,且国际空运整体运价偏高。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大量航班停航、企业停工以及一些国家的入境管制措施及进口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货运航线大量停航,腹舱带货能力受到极大削弱,爆仓经常发生。另外,现在政府实行的是一类医疗物资优先运送的政策,美国客户采购的口罩机只能算二类医疗物资,会出现被临时取代的情况。
在督促货运企业尽快发运的同时,李律师也向美国企业进行了耐心的讲解,表示特殊时期,再等一等,不要急于终止委托。最后,货物于2020年3月28日顺利运抵美国芝加哥。
谈到三个案件的快速解决,李新立律师表示,除了运气好,律师协商时秉持善意是非常重要的,律师代表客户与另一方沟通时,避免咄咄逼人,要理解特殊时期对方的难处,作出必要的妥协,也要耐心向客户解释,避免不合理的预期。比如,第一个案件中的美国客户,说不能按时收到口罩机,每一天的利润损失就很大,要索赔。后来李律师解释了中国法律下间接损失不赔的规定,客户就放弃了这一想法。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入选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上海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特邀专家委员,兰迪国际投资贸易部主任。1999年参加工作,200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起执业。
主要业务领域: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国际贸易与投资
联系方式:David.li@landinglawyer.com
一、一封律师函为美国公司成功要回预付款
美国一家专门销售医疗器械的企业找到李律师,告知自己在阿里巴巴网站找到了一家全自动口罩生产机器的供应商。在依照订单支付了50%预付款的情况下,中方不能依照约定日期发货,并且已经一再推迟发货日期,美方一方面质疑供货商的生产能力,一方面不堪承担美国人力和物流的巨大花费。
美国一家专门销售医疗器械的企业找到李律师,告知自己在阿里巴巴网站找到了一家全自动口罩生产机器的供应商。在依照订单支付了50%预付款的情况下,中方不能依照约定日期发货,并且已经一再推迟发货日期,美方一方面质疑供货商的生产能力,一方面不堪承担美国人力和物流的巨大花费。
二、一封律师函为中国企业成功要回预付款
三、一封律师函成功帮助美国企业催告货物发运
谈到三个案件的快速解决,李新立律师表示,除了运气好,律师协商时秉持善意是非常重要的,律师代表客户与另一方沟通时,避免咄咄逼人,要理解特殊时期对方的难处,作出必要的妥协,也要耐心向客户解释,避免不合理的预期。比如,第一个案件中的美国客户,说不能按时收到口罩机,每一天的利润损失就很大,要索赔。后来李律师解释了中国法律下间接损失不赔的规定,客户就放弃了这一想法。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入选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上海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特邀专家委员,兰迪国际投资贸易部主任。1999年参加工作,200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起执业。
主要业务领域: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国际贸易与投资
联系方式:David.li@landi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