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通商走出去问题调研报告

长期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开放型经济发展,大力实施走出去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南通主导产业优势,着力引导各类企业走出去,合理利用全球要素资源,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全市各项走出去业务持续快速增长,并呈现总量规模持续扩大、质量层次不断提升、社会效益日益明显的良好局面。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境外投资75亿美元,累计签订对外承包劳务合同额176亿美元、完成营业额232亿美元,外派各类劳务30万人次,对外投资合作总量始终保持省内领先。

作为走出去主体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外通商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勇于闯世界、创大业,先后转战东欧、中东、南非、南美等地区,从家纺产品直销贸易起步,逐步向生产加工、工程承包、房产开发、资源合作和商贸城建设等领域延伸,并且不断发展壮大。海外通商走出去发展,引领更多南通企业走向世界,有力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为加强南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经贸合作、文化交流、缔结国际友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海外通商走出去并非一帆风顺。9月21日,2018南通世界通商总会秋季沙龙上,20余名通商代表交流了走出去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对此,我局高度重视,会后又专门发放调查问卷,收集整理海外通商反映的问题,会同外管、税务、银行等部门机构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症结所在和对策建议,并及时反馈海外通商。其中,尼日利亚商会王俊雄会长以广东中尼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在投资设立一带一路(尼日利亚)产业园有限公司过程中,碰到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进出、实物投资退税与外汇核销、境外所得税收再征税以及境外投资优惠政策等问题具有代表性,也是海外通商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下面,我们就以尼日利亚王俊雄会长反映的问题为例分析说明如下:

一、关于境外投资外汇资金难以汇出问题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一般都需要发改、商务两个部门的备案或核准。2016年12月起,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即使是已办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也需要发改、商务、外管部门进一步复核,提交包括项目可研报告、投资环境分析、资金来源情况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限制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以及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的境外投资。

王俊雄所在的广东中尼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11月设立,注册资本3200万元人民币,同期,投资3000万美元设立一带一路(尼日利亚)产业园有限公司,项目已经备案并汇出过部分外汇资金,但2016年底以来无法汇出资金。我们认为,该公司设立时间不足一年,净资产与境外投资金额相比悬殊较大,可能涉及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情形,同时,产业园区建设也可能涉嫌境外房地产开发。因此,可能难于通过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导致该项目后期无法汇出外汇资金。

事实上,我市海外通商在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有很大一部分未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这是长期以来导致海外通商外汇资金汇出、汇入困难的主要原因,要引起海外通商的高度重视,从源头上规范相关手续。像王俊雄尼日利亚投资项目,如确属于鼓励类境外投资,可以按要求向当地发改、商务、外管等部门提交真实性合规性审查材料,进一步说明情况争取支持。同时,多与服务银行进行沟通。

二、关于从尼日利亚汇出外汇资金困难问题

尼日利亚联邦财政部负责制定外汇管理政策,并负责审批资本转移、利润和股息汇出,中央银行是外汇管理的主要执行者。根据当地外汇管理规定,外国投资者首先要取得《资本输入证书》、《资本入境证明》,方可获得外汇汇出境外的资格,其次,投资获得红利或利润,按规定纳税后才能将外汇汇出。

世界上很多国家与尼日利亚一样实行外汇管制,当地外资企业汇出外汇,是否具有外资入境证明和依法纳税证明是最基本的要求。同时,我国政府也在持续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要求走出去企业必须履行国内外相关手续,严格遵守东道国和我国的政策法规,通过黑市换汇(地下钱庄)或易货贸易方式回笼国内资金,不符合依法合规经营要求,存在很大风险,相关部门不可能放弃原则给予理解和支持。对于合规、合法、合理的交易,人民银行鼓励更多企业使用跨境人民币业务,合法规避东道国外汇管制问题。 

三、关于实物投资出口退税和外汇核销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及国税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出口视同一般贸易出口,同样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境外投资备案时,首先要确定机器设备等实物投资的总额;在此总额范围内,实际投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海关监管方式应为对外投资出口(代码“2210”),而非一般贸易出口(代码“0110”)(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1号)。同时,与外管部门做好沟通,留存相关材料以备核查,而不需要外汇核销。我们发现,部分企业为了获取出口退税,往往忽视报关出口监管方式,导致外汇核销等后续问题。

四、关于汇回利润再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该营业利润在境外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从该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即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对于与我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企业在境外按当地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按税收协定规定,该减(免)税额应视同已交税额,在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予以抵免,即境外所得税收饶让政策。

企业要享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首先要根据《税收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7号令、第36号令)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事宜,递交《企业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相关的境外投资手续,对于平时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妥善保管好取得的缴税凭证,这样才能便于办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手续。其次,如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企业应向对方国家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五、关于境外产业园区扶持政策等问题

国家鼓励企业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江苏省也鼓励企业建设省级境外产业集聚区。对于境外产业园区的确认、考核,国家和省里都有相应的办法,在园区面积、基础设施投资和入区企业数量等方面有详细要求。通过确认考核的境外产业园区,对实施企业在园区土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投资都有一定资金支持。其他境外投资项目也都有相应的扶持措施。

享受国家和省级境外投资扶持政策,首先要符合国家境外投资导向,必须履行国内外相关手续;其次资金、实物等出境投资,要有清晰的流向和凭据,履行统计申报义务;在境外购置土地、设备,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要提供完整的资料,否则无法获得各方面的政策支持。我市海外通商在境外开展投资合作业务,正因为缺少必要的手续和依据,而难于获得更多政策支持,需要引以为戒。

多年来,为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我市不断完善各项服务保障措施,健全走出去综合服务体系。一是提供精准信息服务。通过“南通走出去服务网”、“南通走出去服务平台”公众微信和《服务走出去》专刊等形式,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境外投资环境、对外投资合作政策,特别是企业关注的疑点、热点和焦点问题。二是开展企业国际化培训。邀请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详细讲解跨境并购、税务架构、外汇管理、资金融通、风险防范等走出去难题,帮助企业培养跨国经营管理人才。三是建立走出去协调机制。针对企业走出去困难,会同发改、外管、银监、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题会商,发挥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作用,建立政银企、政保企合作平台,解决走出去融资、风险等突出问题。下一阶段,根据企业需求和建议,我们将持续创新和优化走出去服务。同时,加强企业合规经营培训和引导,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保障企业走出去健康发展。

  • 分享:
活动报名
企业名称:
姓名:
职务:
手机:
备注:
验证码: 点击刷新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