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十三五”格局(中)

在电子商务已经成长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重要力量之时,电商与传统产业如何在全国经济坐标中框定各自位置、平衡彼此关系成为业界一直在思考、探索的问题。电商能否与传统产业相生相合,服务并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如何以推动制定和颁布电子商务法为中心工作、健全电商法律法规体系?作为重要的新兴市场,中国国内社区电商对外资企业而言拥有多大吸引力?本报特邀业内权威专家,探路中国电商发展。

专家圆桌

清华大学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柴跃廷亿邦动力网CEO兼亿邦动力研究院院长郑敏阿里研究院高级专家郝建彬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研究员赵萍京东集团投资发展部战略投资总监禚连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院长李鸣涛

(排名不分先后)

经济发展不可“虚”“实”脱节

国际商报:虚拟经济服务实体经济是既定大方向。电商与传统产业的融合既是电商用户红利期消退后的自我发展诉求,也是国家政策推动整体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却存在电商发展与实体产业相脱离的情况。如何实现电商与传统产业相生相合、促进传统产业发展,从而真正实现电商推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这一目标?

郑敏:市场是只看不见的手,它在持续指挥着互联网企业与实体企业相互融合。目前,实体经济已逐步认清电商是企业发展的标配这一事实,构建基于互联网、内外信息系统一体化、线上线下经营一体化的模式势在必行。与此同时,我国政府支持电商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支持电商拉动制造业提档升级,支持电商助推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加强政策引导和财税资源配置,都加快了虚拟经济服务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带动实体经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步伐。

赵萍:实现电商服务并推动实体经济发展这一目标,需在两方面着力:一是推动电商企业进行大数据分享,利用电商企业的大数据整合上游传统产业链,促进传统产业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二是借助电商企业的物流网络,打造智慧物流,提升传统产业供应链的反应速度,降低物流成本。

郝建彬:目前,在新技术的驱动下,新的商业形态正在形成,这个创新的商业形态可被称为新实体经济,电子商务、数字经济、互联网经济等都被囊括其中。

新实体经济具备四大特点:第一,它是全数字化的场景;第二,它的消费者是新消费者;第三,它是巨型的统一市场;第四,在巨型交易市场背后,供应链体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通过对比新实体经济与旧实体经济可以发现,传统实体店的市场效率低下,与线上线下一体化市场形成了巨大反差。

当前,我国国内市场拥有海量数字化的消费者,各种商家数字化的场景、高度个性化的需求以及消费新主张,各种各样的品质消费、智能消费,这些都是国内消费市场升级的推动力。

构建法律体系服务电商发展

国际商报:电子商务法九易其稿,直至2016年12月25日才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有望何时颁布?该法的颁布将给我国电商发展带来哪些积极影响?《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应从哪些方面着力?

阿拉木斯:电子商务法的定位是我国电商的基本法。电商涉及的法律和治理问题林林总总,涉及多个行业,不可能在一部法律中用一种治理模式解决。围绕电子商务法,需要制定相关的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在电子商务法草案的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七十五条中,都分别留有进一步制定细则的接口,需要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分别制定并完善。

对于监管体制的建设,《规划》明确提出建立新型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市场的网络化治理机制与技术保障体系,健全网络交易失信惩戒制度,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完善政府与社会联动的电子商务平台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充分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掌控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状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市场规律的治理机制与监管体系。也就是说,针对我国电商发展中比较突出的假冒伪劣、欺诈、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除了明确治理的原则和方向外,《规划》还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监管创新的方案,囊括了信用治理、线上线下联动、社会共治、大数据治理等内容,这符合国际社会公认的信息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

柴跃廷:制定和颁布电子商务法可以在电商发展的全局性、原则性领域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如规定各类电商市场主体、消费者、政府部门等相关方的责任、义务、权利等,为我国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但仅有一部电子商务法是远远不够的。电商相关法律是一个体系,电子商务法相当于总则,还需要涉及电商基础设施、交易、支付、物流、交易纠纷处理等多方面的下位法和行政规章。“十三五”时期,我国健全电商法律法规的着力点应为制定并完善电子商务基础信息可信服务管理办法、电子合同管理办法、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跨境电子商务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处理管理办法等。

外企如何看待中国社区电商?

国际商报:从2014年的49.9%,到2015年的36.2%,再到2016年的26.2%,网上零售额增速在一路下滑。与此同时,中国网民红利被不断稀释,2011年中国网民增速为12.2%,2015年增速仅为6.1%。在此背景下,电商亟待开拓新兴市场——社区、农村和海外。《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大力发展社区电子商务。那么,当前外资企业是否愿意进入我国社区电商领域?

赵萍:对于国内社区电商,外资企业拥有较高的进军意愿。原因有三:第一,社区商业前景广阔。受高租金等因素影响,此前在商圈、写字楼扎堆的外资便利店多已转向社区。例如,7-11便利店去年新开门店近40家,其中27家新店布局社区。无论是家乐福旗下的“易家福”小型社区便利店,还是大润发旗下的首家高端超市RHLavia,抑或是华润万家旗下的乐购EX-PRESS,都瞄准了社区商业。第二,社区电商发展潜力巨大。据测算,2016年中国社区O2O市场规模达3599亿元。社区电商这种基于社区零售便利的O2O模式,将实体门店与社区用户通过移动端联系起来,形成了零距离购物、支付的消费形态,满足了消费者在移动互联网下即时性、碎片化、集成式的消费需求。社区电商成为未来社区商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第三,社区电商正值市场进入黄金期。目前社区O2O仍处于萌芽期,市场竞争不是很激烈。2015年之前,外资企业进入电商领域由于受到股本比例50%的限制,错过了风口。2015年,工信部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商)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正值社区电商的萌芽期,外资进入的可能性较大。

禚连春:对于现有以标准化商品流通和销售为主的电商而言,虽然社区、农村和海外都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但这三大方向的开发难度也较大——农村电商产品形态原始,地域分散,需求不集中,物流不完善;社区电商服务标准化欠缺;跨境电商则遭遇物流成本高、通关难度大等难题。现有电商只有升级完善后才能有效进入这三大领域。

在巨大市场潜力的吸引下,众多内资和外资企业向上述三大领域发起了“猛攻”。去年O2O商家冲向社区,挺进生活服务业,然而由于缺乏市场有效确认,众多O2O盲从者倒下。正如B2C商家百舸争流的时代,最终也只是沉淀出少量电商平台一样,可以预见,大浪淘沙后,进军生活服务业的O2O商家将有少量佼佼者幸存并摘取市场桂冠。

李鸣涛:我国电商领域已对外资全面开放,国内庞大的电商消费市场对外商具有足够的吸引力。社区电商在我国方兴未艾,蕴含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创新空间。在社区电商发展方面,除《规划》提出大力发展社区电子商务外,《关于推进电子商务进社区促进居民便利消费的意见》也提出了政府支持社区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方向和任务措施,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社区电商的发展环境将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外资电商企业在技术研发、模式创新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要进入国内社区电商市场,根本上要克服“水土不服”,适应中国社区的文化和需求特点,发挥自身理念优势和技术优势,实现本地化和接地气的服务创新。

郑敏:境外独资企业在中国电商市场中的份额较小,综合竞争力不强,个人判断,外商独资企业进军社区电商市场后,对社区电商市场的竞争格局影响有限。

(中国商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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