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投资规则迎来里程碑式进展

当前,对外直接投资对支撑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断上升,但全球投资规则一直处于碎片化状态。此次二十国集团(G20)贸易部长会议批准了首份《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这无疑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指导原则》来之不易,是世界首份关于投资政策制定的多边纲领性文件,解决了长久以来的历史性矛盾,坚定了各国的开放意愿,在规则重构中展现了中国方案、中国元素和中国智慧。

克服南北诉求冲突,统一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意愿。

《指导原则》弥合了投资规则领域长期以来的利益分歧。

60年来,多边层面一直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投资规则,这主要由于南北国家的诉求无法统一。发达国家是全球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强调投资准入自由化和投资保护;发展中国家是主要的资本输入国,强调外资的安全性、有管理的外国投资以及外资对本国产业经济的积极作用。受此影响,历史上全球投资规则的构建历经4次主要失败——1948年哈瓦那宪章框架中建立多边投规则的失败,20世纪70年代初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谈判无果而终,1995~1998年经合组织开展多边投资协议谈判流产,2002年世贸组织部长会议最放弃“贸易与投资关系”议题。

压制保护主义苗头,弥合新旧经济体外资政策分歧。

此次《指导原则》强调“政府应避免与跨境投资有关的保护主义”,加强“设置开放、非歧视、透明和可预见的投资条件”。

进入21世纪,新兴经济体对发达国家投资增加。发达国家为了保护高新技术领域的领先优势,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并购展开防守,纷纷祭出国家安全审查武器。美国安全审查机制起源于1988年《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随后,德国于2004年在《对外交易与支付法》中增加“保护安全与外交利益”条款,加拿大于2005年在《加拿大投资法》中增设关于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设立审批机制。发达国家在国家安全、国际利益和竞争中立等强硬立场对全球投资秩序造成破坏。2012~2014年,68个中国对美投资项目受到安全审查,居全球首位。

支持合理政策空间,积极改革现有的ISDS机制。

《指导原则》要求“政府有权为合法公共政策目的而管制投资”,顺应当前“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变革浪潮。

上世纪90年代,ISDS机制“突然”被私人投资者广泛采用。ISDS机制赋予外国投资者更多的司法救济权利,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在瑞曲大瀑布电力公司与德国政府经济纠纷等案件影响下,东道国公共政策正当性被质疑,并面临巨额赔偿,造成监管“寒蝉效应”。投资仲裁缺乏足够的公信力,透明度不足,仲裁员独立性受质疑,上诉解决机制缺失。同时,ISDS机制激励投资者为享受ISDS救济而进行复杂的国籍筹划。

目前,欧美发达国家在ISDS机制上出现严重分歧。美国主张通过增加透明性、增加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方式进行改革,维护现有体系。2014年欧盟推出国际投资法院(ICS)理念,通过指派常任法官保障仲裁的公正性,通过设立上诉机制保障仲裁的纠错能力。此次《指导原则》重申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基础,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发达国家间的理念冲突。

坚持共同发展理念,强调可持续发展原则。

此次《指导原则》坚持了可持续发展原则。传统的投资协定往往只注重投资保护,而忽略外国资本对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一些发展程度有限的国家为吸引跨国公司资本进入,采取监管逐底竞争,主动降低本国的劳工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等,放松对外国投资者的监管。一些国家期望获得有效的、高质量的投资,并不能通过现有的投资规则或协议实现。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经济重心向亚洲转移,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实力增强,中国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国际社会更加关注中国的声音。中国政府一直积极参加全球规则重构,坚持对外开放战略,为世界作出巨大贡献,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此次全球首份《指导原则》是在中国政府积极推动下达成的,预计将进一步促进各国加强投资领域的开放,推动系统的全球投资规则的建立,彰显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反映了全球治理体系的中国方案、中国元素和中国智慧。

(本文作者:庞超然,商务部研究院对外投资研究所研究实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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