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的“主动披露”,你应该知道的10个问题

2016年7月1日,国务院第670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海关稽查条例》中增加了关于“主动披露”的规定,受到广大进出口企业的关注。关于主动披露,我们为您归纳总结了以下10个应该知道的问题:

1、关于主动披露,《海关稽查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此次《海关稽查条例》修改中,在原条例的第二十五条“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中增加一款“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就是条例关于主动披露的具体规定。

2、为什么要增加主动披露的规定?

主动披露是近年来中国海关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推动贸易便利化,促进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改革措施,体现了“守法容错”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自海关总署启动试点以来,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被认为有利于形成海关监管水平提升、企业自律能力提高、社会共管良性循环的“三赢”局面。但是,试点过程中也反映出在认定标准、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等方面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此次条例修改,增加主动披露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突破性,为主动披露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立法支持。

3、主动披露的前期试点情况如何?

海关为提高监管效能,推动企业守法自律管理,探索建立“守法容错”的守法激励机制,已进行了多年的制度创新探索。2014年之前,这项工作称为“企业自律管理”试点,2014年11月6日,海关总署公布的《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建立‘主动披露’制度,企业主动报告违规问题或差错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自此以后,这项工作正式命名为“主动披露”试点。根据目前可以公开查询到的信息,至少有深圳、黄埔、厦门、宁波、南京、青岛、天津、大连等直属海关参与试点,而新稽查条例施行后,相信这项工作将在全国海关推开。

4、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主动披露?

目前,按照相关海关公布的试点办法,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主动披露:

一是海关未向企业送达《稽查通知书》,企业自查发现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如实向海关主动书面报告的;

二是海关实施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自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且海关尚未掌握相关事实,主动如实向海关书面报告。

除此之外,即使企业主动向海关报告存在的问题,例如:主动披露的事项是海关已经发现违法事实的,或已列入稽查范围的事项,主动披露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披露有关事项等,也不会被视为主动披露。

5、企业应如何主动披露?

试点阶段的主动披露工作分为4个环节:企业自查并书面报告、海关受理、海关核实和海关处置。企业需填报《企业主动披露申请书》和《企业主动披露情况表》,同时提交能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海关稽查部门将采用检查企业文件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企业账簿单证、调取企业通关数据、征求相关部门评估意见等方式对企业主动披露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企业在主动披露中被海关认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披露有关事项等情况,不但不会被视为主动披露,相反还将导致缉私部门介入等严重后果。因此,建议企业慎重对待自查报告,必要时积极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对相关事项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以确保顺利完成主动披露。

5、企业应如何主动披露?

试点阶段的主动披露工作分为4个环节:企业自查并书面报告、海关受理、海关核实和海关处置。企业需填报《企业主动披露申请书》和《企业主动披露情况表》,同时提交能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海关稽查部门将采用检查企业文件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企业账簿单证、调取企业通关数据、征求相关部门评估意见等方式对企业主动披露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企业在主动披露中被海关认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披露有关事项等情况,不但不会被视为主动披露,相反还将导致缉私部门介入等严重后果。因此,建议企业慎重对待自查报告,必要时积极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对相关事项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以确保顺利完成主动披露。

6、企业主动披露问题将面临怎样的处理?

按照相关海关公布的试点办法,针对企业主动披露的问题,海关将区分具体情形对企业作出处理:

一、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二、已经按照海关要求进行规范改进,涉及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海关可将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主动自报少缴或者漏缴税款并及时补缴税款的,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7、海关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根据海关总署的试点规定,海关稽查通知前,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并能够及时纠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海关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

一、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且单位漏缴税款在人民币25万元以下,或者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10%以下,且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25万元以下的。

二、属于程序性违规,未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出口退税管理或者许可证管理的。

海关稽查通知前,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并能够及时纠正的上述情形之外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海关原则上予以减轻处罚。

在海关稽查过程中,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海关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且海关尚未掌握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海关原则上予以从轻处罚。

8、减轻和从轻处罚的幅度如何掌握?

根据有关海关公布的办法,减轻处罚,处罚幅度按下列标准掌握:

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货物(物品)价值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货物(物品)价值2%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罚款。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漏缴税款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漏缴税款20%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申报价格为基准处罚的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处以可能多退税款20%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处罚幅度按下列标准掌握:

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货物(物品)价值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货物(物品)价值5%的罚款;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漏缴税款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漏缴税款30%的罚款;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申报价格为基准处罚的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处以可能多退税款30%的罚款。

9、为什么在新修改的稽查条例中没有不予处罚和减免税款滞纳金的规定?

在前期试点过程中,许多海关的稽查部门将不予处罚和减免税款滞纳金作为鼓励企业主动披露的重要优惠条件予以宣传,但在新修改的稽查条例中,针对主动披露仅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并没有不予处罚的规定,也没有减免税款滞纳金的规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海关对主动披露的企业、单位无权作出不予处罚或者减免税款滞纳金的处理。这就意味着之前的许诺随着新条例的正式施行将无法落实,企业在参与主动披露时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变化和相应的影响。另外,出于同样的原因,试点阶段对于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掌握标准也不可能原封不动地带入正式施行的过程中,必将作出一定的调整,企业也必须对此予以充分关注,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10、企业在参与主动披露时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问题的解释,我们知道,主动披露是一项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突破性的改革创新。考虑到试点阶段难免步子迈得过大,新稽查条例及时予以适当矫正,今后这一制度将在稽查条例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运作。因此,企业在参与主动披露时,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认真研究有关规定,确保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行事,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许诺事项,不可轻听轻信。

二是全面核实自身业务,对照海关监管规定,查找适用主动披露的业务问题,准确报告,避免遗漏报告和超范围报告。

三是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完成主动披露,专业机构可以凭着对法律法规的准确把握,帮助企业严格依法参与主动披露,通过全面核实业务问题,判断问题性质和内容,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以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因企业处理不当导致利益受到损失的局面。


(文章来源:海关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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