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维生素C反垄断案”看美国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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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美国纽约东区布鲁克林联邦地方法院对“维生素C反垄断案”作出裁决,认为原告所指控的中国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下称维尔康公司)和中国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药集团)对操控维生素C产品价格负有法律责任。陪审团裁决维尔康与华药集团支付5400万美元的赔偿金。此外,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有关3倍赔偿金的规定,法官最后裁决赔偿金金额为1.62亿美元。在此之前,本案其他3家涉案中国维生素C生产商已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和解金额分别为1050万美元和2250万美元。

 

  相关法律

 

  反托拉斯法也被称为反垄断法。它是美国在其国内或涉外经济活动中,用以控制垄断行为的立法、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国际间的反竞争行为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为牟取高额利润而进行的合并、接管,或勾结起来进行串通投标、操纵价格、划分市场等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反垄断法诉讼中,被告一但败诉将面临支付3倍于原告损失的赔偿罚款。但是, 美国国外被告往往依靠“国际礼让”“外国主权豁免”或“国家强制”理论以消除或减轻其反垄断法诉讼风险。也就是说,国家行为, 国家强制下的行为,及政府法令所迫行为是可以用来在法庭抗辩。

 

  美国是个竞争的国家,竞争在许多方面都是被鼓励的。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鼓励竞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具有像美国那样悠久的竞争法的历史、竞争文化、经济地位。因此除美国和西方工业化国外,多数国家都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事实上,亚洲国家竞争法大多是受外部力量所迫而产生。

 

  中国企业被指控

 

  维生素C是常用的维生素补充剂、饮料和食品。1993年,中国政府开始缓解对维生素C市场的控制。

 

  2001年11月16日,为协调无序竞争局面,国内维生素C企业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主持下召开了一次行业会议。此后,中国维生素C厂商成立了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维生素C分会,并在商会的中文网站上宣布达成自律协议,自愿控制出口数量和进度,以防外国提出反倾销调查。

 

  2005年2月7日和2005年2月17日,美国德州的一家动物饲料生产商和新泽西州的一家维生素C分销商代表等指控中国6家中国企业(石药集团旗下的维生药业、华北制药集团旗下的维尔康公司、东北制药、华源集团旗下的江山制药以及中国制药集团和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自2001年12月起联合操纵出口到美国及世界其他地区的维生素C价格与数量,触犯了美国反垄断法规。

 

  2013年3月14日,纽约东区布鲁克林陪审团作出决断,判定维尔康与华药集团支付1.62亿的损害赔偿。

 

  在本案诉讼中,维尔康公司与华药集团没有对价格控制行为进行否认,但请求法庭基于以下三个理由撤销此案:价格控制是被于外国主权强制;价格控制是中国国家行为;在美中法律直接冲突时,美国国内法院应基于国际礼让原则尊重中国政府权威及其对本国法规法令作出的解释。随后,中国商务部针对第一条理由专门向纽约法庭提供书面说明,证实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是根据政府的要求所做出的,并敦促法庭撤销该案件。

 

  判决引争议

 

  虽然大多数美国媒体声称这是一个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胜利,但也有美国媒体和法律界评论这一裁决会对中美之间贸易和关系产生负面影响。事实上,以“国家强制”理论作为抗辩理由因而免除责任在国际间反垄断案中相当常见,日本、新西兰和委内瑞拉企业就曾在美国法庭上援引此理论成功抗辩。可是,此案中纽约法院认为中国政府部门对自己法规的解释不可信。这一判断和许多先前世界贸易组织以及美方政府自己的言行都有所矛盾。

 

  举例来说,2009年美国贸易代表向世贸组织投诉中国的出口限制违反了其入世贸组织承诺,包括出口配额和最低出口价格要求。那时,美国贸易代表明确指出中国要求出口商必须参与价格控制,否则予以制裁。2011年7月,世贸组织裁决中国确实存在出口控制的法规,并确证中国商务部向美国法庭提供的书面说明属实。

 

  在维生素C反垄断案期间,中国其他企业在美还有另外两起反垄断诉讼:一起是在宾夕法尼亚州联邦法院的关于中国出口铝土的诉讼,另一起是在新泽西联邦法院的关于中国出口镁砂的诉讼。与纽约东区布鲁克林联邦一审法院不同,这两个法院对以上所述的世贸组织和美国贸易代表的态度有所认同。按以往经验,这种不同审案方式会导致联邦上诉法院(即中级法院)接受上诉。华药集团和维尔康应据理力争提出上诉寻求逆转。一旦上诉,纽约东区布鲁克林联邦一审法院的判决很可能被重新复审,而以上的事实会帮助华药集团和维尔康逆转。

 

  虽然这是第一起中国企业在美国遭遇的反垄断诉讼,但是法官和陪审团拒不考虑“国家强制”论为抗辩理由还是有点不寻常。的确,如今中国的许多行业正成为私营化,但政府的影响仍然存在。鉴于中国在世界贸易中日益稳固的地位及其独特经济体制,中国企业在全球商业竞争面临国内外不同,甚至冲突矛盾的司法环境。一个由7个美国城市平民组成的陪审团很难判定一家远隔重洋的中国公司是否自愿行事还是迫于政府法规。陪审团在这种情况的裁决下只是千里之行的第一步,还不能说是此案的最终定论。笔者认为,本案中所涉及企业的定价行为符合当时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国际礼让”“国家强制”以及“国家行为”原则,维尔康与华药集团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美国媒体和法律界对此次裁决表示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这有许多原因。第一,它是中国公司在美国法院管辖权内遭遇的典型美国式反托拉斯诉讼。第二,美国法院不顾外国主权而判罚中国企业。第三,该案突显了中美两国司法系统在审判实践和证据使用之间的重要差异。第四,反托拉斯诉讼中美国式平民陪审团审判为中国公司在美拓展凭添了风险和复杂性。

 

  无论如何,1.62亿美元的裁决至少为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敲了一个警钟。除了维生素C产业,中国企业在许多其他产业,包括造船、水泥、纺织、太阳能电池板、玩具、家具、原料药等均占世界主导地位。毫无疑问,根据维生素C反垄断案这一判决,其他许多美国公司将使用反托拉斯法来阻止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中国企业只能入乡随俗地使用美国的法律为其在美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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