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诺福德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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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诺福德公司与苏美达公司、彩龙公司订立《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约定,诺福德公司授权彩龙公司在中国使用SYMPHASE技术制造、销售SYMPHASE产品,并约定与该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仲裁解决。诺福德公司、彩龙公司分别向国际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2020年4月23日,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要求苏美达公司支付诺福德公司98万欧元及相应利息。

仲裁庭认为,诺福德公司提供专利转让协议证明,帝斯曼公司已经将中国专利在内的专利权转让给诺福德公司。虽然,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办理登记。但是,帝斯曼公司和诺福德公司均是荷兰公司,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两公司之间的专利转让协议。因此,仲裁庭认定诺福德公司享有涉案中国专利权。

仲裁裁决生效后,诺福德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苏美达公司、彩龙公司主张案涉外国仲裁裁决错误适用了中国法律,违背中国公共政策,应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帝斯曼公司向诺福德公司转让专利权,未办理登记,诺福德公司未取得专利权。

【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和荷兰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适用《纽约公约》。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规定,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得拒不承认及执行裁决。有违中国公共政策,是指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中国主权、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等情形。案涉外国仲裁裁决错误理解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是不损害中国根本社会利益,不构成违反中国公共政策,遂裁定承认和执行涉案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纽约公约》将违背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但是没有规定公共政策的具体内容。由于公共政策被视为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安全阀,因此各国法院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公共政策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解释。各国法院均对公共政策持限制适用立场,只有当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结果与各国的公序良俗相悖时才得以适用。本案中,虽然案涉外国仲裁裁决错误适用中国法律规定,但是不应认定违背中国公共政策。本案裁定体现了中国法院严格审慎适用公共政策,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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