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与RCEP“双轮”驱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更好惠及各国人民。如今,共建“一带一路”已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是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有效实践。此外,我国与东盟十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签署的全球最大自贸区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生效也将近一年,初步释放了区域内经济增长红利,是共建“一带一路”在亚太地区不断深化经贸合作的重要体现。未来,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的RCEP与开放性的“一带一路”倡议将进一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充分释放“1+1>2”的共同发展新动能,对我国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区域内实现疫后经济增长复苏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共建“一带一路”为RCEP的签署和扩容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当今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中,多边贸易体制陷入僵局,“一带一路”倡议则是迷雾中的一缕曙光。我国以自身高质量发展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发展,创新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以“五通”建设为重点,在政策协调、基础设施、经贸合作、金融发展和文化交流等方面取得了卓越成就,造福了沿线国家、地区和人民。目前除了日本和澳大利亚以外,其他RCEP成员国均已加入共建“一带一路”,基本上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加深了RCEP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合作关系,强化了共同发展理念,为RCEP的成功签署与落实奠定了良好基础。此外,我国已连续13年保持了东盟的最大贸易伙伴地位,我国与东盟有充足的动力和潜力进一步深化多边贸易投资机制,向周边国家和地区释放经贸合作红利,从而吸引和助力更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RCEP区域合作,不断提升亚太地区区域一体化水平。

RCEP实践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树立了国际规则协调典范

RCEP在区域经贸规则领域实现了重要突破,是区域内经贸规则的“整合器”,涵盖了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并且对服务贸易的开放度超过了成员国间原有的双边自贸协定的开放水平。虽然RCEP主要围绕经贸合作展开,不如“一带一路”的“五通”建设内容广泛,但是填补了共建“一带一路”中区域经贸合作机制“硬约束”的缺失。当前,“一带一路”倡议的规则和制度“软联通”尚未跟上基础设施建设“硬联通”的步伐,对各国经贸规则的约束力较弱,而具有强约束力的RCEP的签订与落实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国际规则协调树立了典范,有力支持和维护了“一带一路”沿线多边经贸体制。此外,作为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体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在制定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同时兼顾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灵活性,因而RCEP经贸合作规则体系对覆盖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一带一路”区域规则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RCEP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会制度、历史文化和宗教信仰各异,但均按照同一协定开展贸易和投资,充分展现了RCEP的包容性与开放性,与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相一致。RCEP可谓是“一带一路”合作平台的缩影,其逐步释放的政策红利、日渐增多的经贸往来、日趋加强的设施联通以及日益提升的区域供应链稳定性,为成员国共建“一带一路”创造了更多的可能性,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共建“一带一路”的成功示范。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自贸区,RCEP将成为吸引更多国家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积极力量。

“一带一路”与RCEP能够“双轮”驱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共建“一带一路”与RCEP在覆盖地区、涵盖领域、合作内容等方面相互重叠、相互补充、相互影响,具有一定的功能互补性,能够发挥“1+1>2”效能,在亚洲地区形成“一带一路”与RCEP“双轮”驱动的经贸合作发展新格局,从而推动我国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一,正确处理共建“一带一路”与RCEP的关系,促进区域协调均衡发展。RCEP的生效必然在15个成员国范围内产生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需要秉持协调、开放、共享的理念,关注共建“一带一路”与RCEP的协同发展。RCEP成员国中多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应当充分发挥RCEP经贸合作的外溢效应,使得更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受益,提高经济一体化水平。特别是要利用好RCEP下中日韩首次达成经济一体化合作的机会。

第二,发挥“一带一路”互联互通作用,加快落实RCEP规则和深化RCEP合作。一是发挥政策沟通作用。畅通各国交流渠道,强化合作机制,增强各国共同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从而加快落实RCEP的各项贸易投资规则,并通过对话沟通进一步拓宽RCEP的合作领域。二是发挥设施联通作用。共建“一带一路”对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满足了沿线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需求,为RCEP区域内货物运输和数据传输打好了现实基础,有利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投资增长,有助于在电子商务、智慧城市等数字经济领域开展创新合作。三是发挥民心相通作用,增强人文交流。

第三,采用“双循环”模式协同RCEP和“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由内向外逐层驱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首先,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发起国和RCEP核心成员国,我国应坚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使从沿海到内陆均与RCEP、“一带一路”倡议对接开放措施,积极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自身高质量发展促进RCEP和“一带一路”区域内经贸整体增长,形成以内促外的发展格局。其次,扩展“双循环”模式至RCEP与“一带一路”建设当中,在区域内构建畅通、稳定、安全的产业链供应链,形成区域内“内循环”;进一步通过RCEP和“一带一路”的互补协同高质量发展,吸引全球资源要素汇聚,逐步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促进国际“外循环”,最终推动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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