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对中国对外承包工程的影响(下)

1. 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RCEP在第十章第一条对投资的定义中将投资的含义和范围进行了延伸。投资可以采取如下形式:(1)法人中的股份、股票和其他形式的参股,包括由此派生的权利;(2)法人的债券、无担保债券、贷款及其他债务工具以及由此派生的权利;(3)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交钥匙、建设、管理、生产或收入分享合同;(4)东道国法律和法规所认可的知识产权和商誉;(5)与业务相关且具有财务价值的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合同行为的给付请求权;(6)根据东道国法律法规或依合同授予的权利,如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授权和许可,包括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7)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租赁、抵押、留置或质押。根据上述条款,不仅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属于投资,延付融资中的垫资也属于投资,交钥匙、建设、管理合同项下的权利也构成投资。其意义在于,这些投资、垫资、工程承包合同权利可获得相应的投资保护,为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提供更好的双边和多边法律保障。北京城建集团2014年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起诉也门共和国政府案(案号ARB/14/30)可作为了解该意义的参考,该案中,北京城建正是基于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投资从而获得ICSID管辖权,请求ICSID裁定也门政府当局阻止合同履行构成对“投资”的强制征收并应给予赔偿;虽然北京城建目前只是在管辖权问题上赢得胜诉,赔偿问题待裁决,但该案已反映出将建筑工程合同权益作为投资使其可能获得更多法律保障和救济机会。
2. 投资者待遇和投资便利性增强RCEP各缔约方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投资国民待遇,大部分缔约方(暂不包含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给予其他缔约方投资最惠国待遇,这意味着,在RCEP生效后,中国企业在其他缔约方投资时可能享受其本国投资者的同等待遇和其在类似情形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投资者的待遇,有利于市场开放和减少对投资者的歧视。同时,各缔约方也同意在遵守各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各种形式的投资创造必要的环境、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包括简化投资申请及批准程序,促进投资信息的传播,并通过设立或维持联络点、一站式投资中心、投资联络中心等向投资者提供帮助和咨询服务等。这些举措尤其有利于以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开展对外工程承包的中国企业在一个更公平的环境下投资和建设工程,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提高项目的效率。
3. 负面清单制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在RCEP附件三中,各缔约方通过制定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以负面清单方式对采矿业等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大大提高了各方政策透明度。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有利于提高政策透明,放宽部分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扩大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同时,负面清单制度有助于消除部分行业的隐形壁垒,加强了投资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各方应当提供与承诺表中包含的同等或更高水平的自由化承诺,不得导致承诺水平的降低,这也保证了各方所做的承诺的稳定性。这些措施有利于降低中国企业投资的准入条件,以进一步拓展投资领域。

自然人移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员工及其家属在RCEP区域内流动


各缔约方承诺,对于区域内各方的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各类商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开展各种贸易和投资活动。与以往协定相比,RCEP将承诺适用范围扩展至服务提供者以外的投资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协定下所有可能跨境流动的自然人类别,总体水平均基本超过各缔约方在现有自贸协定缔约实践中的承诺水平,并做出了签证流程优化、提高出入境法规、签证申请清单、移民法规修正案和非法滞留罚则等信息透明度等方面的约定。但也需注意,RCEP框架下并未实现象欧盟一样区域内人员的自由流动,资格审查还是必须的。中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伴随较多的人员流动,以往由于各国入境政策和居留政策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信息不透明,执行不规范,造成人员流动的一系列困难和障碍,这不仅影响了企业员工的工作和家庭,也给企业带来了较高的劳工法律风险。RCEP上述措施有助于一定程度上解决相关问题,便利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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