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选登:海运提单未加注清洁已装船批注案
1001
下面这起案例是贸易纠纷中常遇到的情形,文中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解读,供广大企业参考,前车之鉴,免受其害(文中企业名称等做了处理)。
一、案情简介
上海某茶叶出口公司对新加坡D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云南青茶。买方D公司通过ABC银行开出信用证,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条款规定:“×× cases of Yunnan Green Tea,price:USD XXX per case,CIF Singapore”(中文大意:XXX箱云南青茶,每箱价格×××美元,CIF新加坡),信用证总金额为USD56000.00。信用证装运条款规定:“Full set shipping company's Bill of Lading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Clean on board to order of shipper endorsed to ABC bank,notifying buyers...partial shipments not permitted.”(中文大意:全套船公司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和“洁净已装船”,作成发货人指示抬头,背书给ABC银行,提单通知人是买方,不许分批装运)。
茶叶出口公司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和要求,于5月15日全部装运出口,并按信用证要求缮制齐备全套单据,向指定银行交单议付。单到新加坡后,开证行于5月25日提出以下不符点:
(1)信用证规定:提单应注明“Clean on board”(清洁已装船),受益人的提单没有上述文句表示,因此与信用证不符。
(2)我信用证总金额是USD56000.00,并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但受益人发票和汇票支取总金额仅USD55356.00,支取金额不足,违反了信用证有关不许分批装运的规定。
二、结果与经验
茶叶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后,经核对留底单据,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出以下反驳意见:
(1)我司提交的提单已属于“清洁已装船”提单。请查阅提单正面已有如下声明:“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the goods or packages specified herein”(中文大意: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包装已装在上具名的船上)。其中“on board”字句已满足信用证要求。另外,有关提单上“Clean”(清洁)的字义解释,是指只要海运单据上未被加注宣称货物或包装存在缺陷的文句,就属于清洁运输单据。我司提交的提单并没有缺陷批注,因此属于清洁运输单据。需要指出,运输单据是否“清洁”,是指提单上没有不良批注,而不是单据上加注了“Clean”(洁净)字样。如果提单上存在货物或外包装的不良批注,这样的提单就算再加上几个“Clean”,依然属于不清洁提单。
(2)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我司并未分批装运。我司已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全部装运,一箱不少,如何构成分批装运?至于我司支取的金额少于信用证总金额,系信用证总额比合同金额多开出USD644.00。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乘以单价,所得出的总值就是USD55356.00,难道我司按信用证总额冒领就反而正确?因此,我司认为单证相符,请贵行及时付款。
开证行接到茶叶出口公司的反驳意见后,又于6月2日提出以下意见:
(1)虽然你们提供的提单,在提单条文中有:“Shipped on board”的声明,但这只是在提单上事先印就的条文,而信用证规定是要另加注“Clean on board”(清洁已装船)字样。根据UCP600规定,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是只要求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既然信用证要求加注“Shipped on board”,你未加注,就是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故我行拒绝接受。
(2)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因此,发票和汇票支取的金额不能少于信用证总金额。除非在信用证金额前面加注有“up to”字样,这是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决定,所以我行不能接受单据。
茶叶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反馈后,邀请有关专业人士共同研究,提出以下反驳意见。
(1)我司提交的提单就是已装船提单。你行表示,提单表示“已装船”的词语不能依据提单上事先印就的词语来表示,但根据UCP600相关条款规定精神,只要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就可由提单上印就的“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loaded/shipped on board a named vessel)文句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请你行査对我提单正面条文,它以印就的文句表示:“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已装上述具名船只)。所以,该提单完全符合UCP600的规定。
(2)另据UCP600相关规定精神,所谓“清洁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运输单据只要符合这一规定,银行即视为符合“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的标准。有鉴于此,即使信用证规定应在运输单据上注明“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文句,而提单上实际未注明,只要提单上没有针对货物及其外包装的不良批注,该提单就已符合信用证要求。我司提交的提单上没有任何不良批注,即便信用证要求在提单上注明“ Clean on board”,而我司提单上并未如此注明,但该提单依然符合信用证要求。
(3)对于我司在信用证项下支取金额少于信用证的总金额的问题,你行称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意见,除非信用证总额前加有“up to”,否则支取金额不能少于信用证总金额。上述银行委员会意见是在UCP600生效之前,UCP600生效后,就应按UCP600处理。根据UCP600规定精神,除非另有规定,当信用证对货物的数量有规定,且货物已全数装运,且当信用证对货物单价有规定,而此单价又未降低的情况下,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减幅。你行信用证受UCP600约束,既然我司装运的货物已按信用证规定全数装出,而且货物单价亦按信用证规定,没有降低。在这种情况下,按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总额应允许有5%的减幅(USD56000.00×5%=USD2800.00),我司支取金额仅少于信用证总金额USD644.00,未超过5%的界限,因此符合UCP600的要求。
有鉴于此,你行提出的单证不符,不能成立,请你行按UCP600规定立即接受单据,及时付款。
开证行经茶叶出口公司的上述反驳,未再提出异议,一周以后,通知议付行已付款。
本案争议表明,熟练掌握UCP600规定精神对顺利开展信用证项下的国际贸易结算非常重要。在本案争议中,茶叶出口公司在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本无问题,但由于各种原因,开证行在单据上百般挑剔,在这种情况下,我方理应依据UCP600提出反驳。但茶叶出口公司在反驳开证意见时,起先并未合理引证UCP600,这样的反驳意见显然缺乏说服力。比如,开证行称提单未按信用证要求加注“清洁已装船”字样,对此,茶叶出口公司只是反复阐明什么是清洁运输单据,我提单属于清洁已装船提单,诸如此类。其实,开证行对此只要一句话就可以驳倒:“信用证要求在提单上加注清洁已装船,你提单上既然未加注,这就构成单证不符”。所以,茶叶出口公司应根据UCP600,以提单即便不加注“Clean on board”也同样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理由进行反驳,才具备说服力。
有关在信用证项下支款不足信用证总金额这一问题,茶叶出口公司开头也没有依据UCP600进行反驳,只是反复声明支取款额低于信用证总额的原因,是信用证总额比合同总额多开出USD644.00,我方不应支取。这一反驳缺乏依据,显得无力。茶叶出口公司后来邀请专业人士引证UCP600进行反驳,才起到理想效果。
就本案争议而言,信用证规定受UCP600约束,因此,针对信用证条款的解释也应以UCP600条文作为依据。本案信用证要求提单加注“清洁已装船”,按UCP600规定精神,信用证即使规定提单应特别加注“清洁已装船”字样,只要我提单上没有货物及外包装的不良批注,这样的提单就是一份清洁提单。同时,提单已印就“已装船”的字句,根据UCP600规定精神,这样的提单就是一份已装船提单。因此,我方提交的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
有关支取金额低于信用证总金额问题,UCP600规定允许有5%的减幅,茶叶出口公司第一次反驳开证行未援引UCP600相关规定,当然难以说服开证行。从茶叶出口公司几次对开证行的反驳并最终成功的经历,可以看出外贸人员熟练掌握并运用UCP600的重要意义。
下面这起案例是贸易纠纷中常遇到的情形,文中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解读,供广大企业参考,前车之鉴,免受其害(文中企业名称等做了处理)。
一、案情简介
上海某茶叶出口公司对新加坡D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云南青茶。买方D公司通过ABC银行开出信用证,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条款规定:“×× cases of Yunnan Green Tea,price:USD XXX per case,CIF Singapore”(中文大意:XXX箱云南青茶,每箱价格×××美元,CIF新加坡),信用证总金额为USD56000.00。信用证装运条款规定:“Full set shipping company's Bill of Lading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Clean on board to order of shipper endorsed to ABC bank,notifying buyers...partial shipments not permitted.”(中文大意:全套船公司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和“洁净已装船”,作成发货人指示抬头,背书给ABC银行,提单通知人是买方,不许分批装运)。
茶叶出口公司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和要求,于5月15日全部装运出口,并按信用证要求缮制齐备全套单据,向指定银行交单议付。单到新加坡后,开证行于5月25日提出以下不符点:
(1)信用证规定:提单应注明“Clean on board”(清洁已装船),受益人的提单没有上述文句表示,因此与信用证不符。
(2)我信用证总金额是USD56000.00,并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但受益人发票和汇票支取总金额仅USD55356.00,支取金额不足,违反了信用证有关不许分批装运的规定。
二、结果与经验
茶叶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后,经核对留底单据,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出以下反驳意见:
(1)我司提交的提单已属于“清洁已装船”提单。请查阅提单正面已有如下声明:“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the goods or packages specified herein”(中文大意: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包装已装在上具名的船上)。其中“on board”字句已满足信用证要求。另外,有关提单上“Clean”(清洁)的字义解释,是指只要海运单据上未被加注宣称货物或包装存在缺陷的文句,就属于清洁运输单据。我司提交的提单并没有缺陷批注,因此属于清洁运输单据。需要指出,运输单据是否“清洁”,是指提单上没有不良批注,而不是单据上加注了“Clean”(洁净)字样。如果提单上存在货物或外包装的不良批注,这样的提单就算再加上几个“Clean”,依然属于不清洁提单。
(2)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我司并未分批装运。我司已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全部装运,一箱不少,如何构成分批装运?至于我司支取的金额少于信用证总金额,系信用证总额比合同金额多开出USD644.00。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乘以单价,所得出的总值就是USD55356.00,难道我司按信用证总额冒领就反而正确?因此,我司认为单证相符,请贵行及时付款。
开证行接到茶叶出口公司的反驳意见后,又于6月2日提出以下意见:
(1)虽然你们提供的提单,在提单条文中有:“Shipped on board”的声明,但这只是在提单上事先印就的条文,而信用证规定是要另加注“Clean on board”(清洁已装船)字样。根据UCP600规定,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是只要求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既然信用证要求加注“Shipped on board”,你未加注,就是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故我行拒绝接受。
(2)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因此,发票和汇票支取的金额不能少于信用证总金额。除非在信用证金额前面加注有“up to”字样,这是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决定,所以我行不能接受单据。
茶叶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反馈后,邀请有关专业人士共同研究,提出以下反驳意见。
(1)我司提交的提单就是已装船提单。你行表示,提单表示“已装船”的词语不能依据提单上事先印就的词语来表示,但根据UCP600相关条款规定精神,只要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就可由提单上印就的“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loaded/shipped on board a named vessel)文句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请你行査对我提单正面条文,它以印就的文句表示:“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已装上述具名船只)。所以,该提单完全符合UCP600的规定。
(2)另据UCP600相关规定精神,所谓“清洁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运输单据只要符合这一规定,银行即视为符合“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的标准。有鉴于此,即使信用证规定应在运输单据上注明“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文句,而提单上实际未注明,只要提单上没有针对货物及其外包装的不良批注,该提单就已符合信用证要求。我司提交的提单上没有任何不良批注,即便信用证要求在提单上注明“ Clean on board”,而我司提单上并未如此注明,但该提单依然符合信用证要求。
(3)对于我司在信用证项下支取金额少于信用证的总金额的问题,你行称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意见,除非信用证总额前加有“up to”,否则支取金额不能少于信用证总金额。上述银行委员会意见是在UCP600生效之前,UCP600生效后,就应按UCP600处理。根据UCP600规定精神,除非另有规定,当信用证对货物的数量有规定,且货物已全数装运,且当信用证对货物单价有规定,而此单价又未降低的情况下,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减幅。你行信用证受UCP600约束,既然我司装运的货物已按信用证规定全数装出,而且货物单价亦按信用证规定,没有降低。在这种情况下,按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总额应允许有5%的减幅(USD56000.00×5%=USD2800.00),我司支取金额仅少于信用证总金额USD644.00,未超过5%的界限,因此符合UCP600的要求。
有鉴于此,你行提出的单证不符,不能成立,请你行按UCP600规定立即接受单据,及时付款。
开证行经茶叶出口公司的上述反驳,未再提出异议,一周以后,通知议付行已付款。
本案争议表明,熟练掌握UCP600规定精神对顺利开展信用证项下的国际贸易结算非常重要。在本案争议中,茶叶出口公司在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本无问题,但由于各种原因,开证行在单据上百般挑剔,在这种情况下,我方理应依据UCP600提出反驳。但茶叶出口公司在反驳开证意见时,起先并未合理引证UCP600,这样的反驳意见显然缺乏说服力。比如,开证行称提单未按信用证要求加注“清洁已装船”字样,对此,茶叶出口公司只是反复阐明什么是清洁运输单据,我提单属于清洁已装船提单,诸如此类。其实,开证行对此只要一句话就可以驳倒:“信用证要求在提单上加注清洁已装船,你提单上既然未加注,这就构成单证不符”。所以,茶叶出口公司应根据UCP600,以提单即便不加注“Clean on board”也同样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理由进行反驳,才具备说服力。
有关在信用证项下支款不足信用证总金额这一问题,茶叶出口公司开头也没有依据UCP600进行反驳,只是反复声明支取款额低于信用证总额的原因,是信用证总额比合同总额多开出USD644.00,我方不应支取。这一反驳缺乏依据,显得无力。茶叶出口公司后来邀请专业人士引证UCP600进行反驳,才起到理想效果。
就本案争议而言,信用证规定受UCP600约束,因此,针对信用证条款的解释也应以UCP600条文作为依据。本案信用证要求提单加注“清洁已装船”,按UCP600规定精神,信用证即使规定提单应特别加注“清洁已装船”字样,只要我提单上没有货物及外包装的不良批注,这样的提单就是一份清洁提单。同时,提单已印就“已装船”的字句,根据UCP600规定精神,这样的提单就是一份已装船提单。因此,我方提交的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
有关支取金额低于信用证总金额问题,UCP600规定允许有5%的减幅,茶叶出口公司第一次反驳开证行未援引UCP600相关规定,当然难以说服开证行。从茶叶出口公司几次对开证行的反驳并最终成功的经历,可以看出外贸人员熟练掌握并运用UCP600的重要意义。
地 址:中国南京市中华路50号国贸大厦7层 邮 编:210001 联系电话:025-52308902 传真:025-52308982 苏ICP备 050297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