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巴西、印度贸易救济案件(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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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拿大对涉中国台湾地区小型电力变压器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1年8月27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或进口自奥地利、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小型电变压器(Small Power Transformer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决定自即日起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奥地利涉案企业Siemens Energy Austria GmbH税率为78.4%、韩国生产/出口商税率为0.0%~78.4%、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企业Shihlin Electric & Engineering Corporation税率为17.2%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8504.22.00.208504.23.00.108504.90.90.108504.90.90.828504.90.90.90。2021415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奥地利、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小型电力变压器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编译自: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官网)

(潘晓君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

https://www.cbsa-asfc.gc.ca/sima-lmsi/i-e/spt2021/spt2021-np-eng.html

2、巴西终止对涉华袜子反倾销调查

2021年8月30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1年第54号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内地、巴拉圭、中国香港的袜子(葡萄牙语:meias)作出反倾销终裁,因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足且缺乏准确性,故终止对本案的反倾销调查,结束公共利益评估。本案涉及南共市税号6115项下的全部24个子项产品和6111项下的全部4个子项产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0年8月17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在《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应巴西纺织服装工业协会(Associa??o Brasileirada Indústria Têxtil e de Confec??o)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内地、巴拉圭、中国香港的袜子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1年3月12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1年第19号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的袜子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裁定中国内地企业Zhejiang Lifu Textile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99.6%、中国内地其他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245.5%、中国香港企业的倾销幅度为923.0%,但不建议对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巴拉圭的袜子作出否定性初裁。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s://in.gov.br/en/web/dou/-/circular-n-54-de-27-de-agosto-de-2021-341366094

3、印度对华玻璃纤维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8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Glass Fibre and articles thereof)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8.67%~49.90%的反倾销税,具体税率如下: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Taishan Fiberglass Inc.)、淄博中材金晶玻纤有限公司(Sinoma Jinjing Fiber Glass(Zibo) Co., Ltd.)、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Taishan Fiberglass Zoucheng Co., Ltd)均为18.36%,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Jushi Group Jiujiang Company Limited)、巨石集团有限公司(Jushi Group Company Limited)均为18.49%,重庆国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Chongqing Polycomp lnternational Corp.)为8.67%,其他生产商为49.90%。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不包括玻璃棉,玻璃纤维棉,玻璃纤维绝缘材料,玻璃纤维纱,玻璃纤维针织物,玻璃纤维织物,玻璃纤维粗纱,用于热塑性应用的短切原丝,纤维直径在0.3至2.5微米的超细玻璃纤维,玻璃纤维席、玻璃纤维网、玻璃纤维薄片,湿短切原丝和用于混凝土增强的耐碱玻璃纤维(Cemfil)。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019项下的产品。

2010年1月8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7月7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7月6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建议征收CIF的20.46%~47.15%的反倾销税。2018年2月12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四川威玻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泰国分公司Asia Composite Materials(Thailand) Co., Ltd是否以中国的玻璃纤维为原料制成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出口至印度以规避反倾销税。2018年7月30日,印度对该案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建议对Asia Composite Materials(Thailand) Co., Ltd.以到岸价(CIF)征收47.15%的反倾销税。2020年9月2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官网)

(赵广霞编译)

(潘晓君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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