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赐”轮宣布共同海损,我国货主赔大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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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加健律师

2021年3月29日,从亚洲运送货物到欧洲的“长赐”轮(Ever Given)终于在苏伊士运河成功脱浅,但该事故引发的各类索赔潮才刚刚开始。该轮的日本船东正荣汽船Shoe Kisen于4月1日宣布共同海损。

 

虽然埃及苏伊士运河管理局尚未公布导致“长赐”轮搁浅的原因,但搁浅使得船及船载货物面临着共同的危险,这个结论是可以确定的,构成共同海损是可以确定的。这意味着所有货物利益方与船东共同承担此次搁浅的救助费用。长赐轮的期租人长荣海运已要求货方提供货物发票复印件及必要的担保。由于本案情况复杂,共同海损的理算将是一个经历较长的过程。“长赐”轮从亚洲港口运送货物到欧洲港口,可以想见,这批货物的亚洲卖家和欧洲的买家,都在心急如焚地希望尽快到达目的地,同时也在考虑应该由谁来承担搁浅事件所带的风险。

国内有媒体报导,“长赐”号货轮装载了来自深圳盐田港的3000多个标准集装箱,深圳货主面临承担共同海损,赔大了。我国货主真的赔大了吗?本人在假定货物的卖方无违约的情况下,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转移提出我的观点,供这些焦急的货主参考。

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是一个关涉买卖双方重大利益的问题。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对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地点作了详尽约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对风险转移也作了完整的规定。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Incoterms2010为例)中涉及船舶运输的国际贸易术语主要有FOB、CFR、CIF,这些术语都规定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即货物从装运上船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了FOB、CFR、CIF价格条款,那“长赐”轮搁浅导致的货物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将由买方承担,买方无权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货款。

如果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未采用国际贸易术语,我国的卖方要承担损失吗?也不一定。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欧洲的主要国家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往往适用其中一个缔约国法律作为准据法,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该缔约国法律的一部分,因而适用该公约。根据公约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而且没有约定在特定地点交货的,那货物按照买卖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运输至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即使卖方保留处置货物的单据(如提单等),也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举例来说,如果深圳的出口商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将货物装上“长赐”轮,从那时起,他就不承担货物损坏,灭失,延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长赐”轮搁浅事件引发海事界热烈讨论,但观点多从船东、期租人、保赔协会、埃及运河管理局的角度出发。我国作为贸易大国,尤其是集装箱货物出口大国。如果缺失了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角度讨论“长赐”轮事件对我国出口商的影响,那我国的出口商有可能会成为此次事故的“冤大头”。

 

洪加健,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1998年连续执业至今,主要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海商事、国际贸易等业务,获The Legal 500海商海事2021年度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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