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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南京、北京等海关出台多项帮扶外贸企业措施汇总!

2月16日,海关总署出台10条措施,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促进外贸稳增长。随后,全国各地海关也在积极响应海关总署政策,纷纷出台多项有针对性的政策。

各地海关出台帮扶举措

武汉海关

2月20日,武汉海关对外发布“战疫情助复工稳外贸二十条措施”,按照“特事特办、从简从快、第一时间通关放行”的原则,全力保障进口防疫和民生物资快速验放,以最大力度、最高效率、最优举措,在海关业务的各环节、全流程发力,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湖北外贸平稳发展。

一、防疫物资通关“再提速”

01. 武汉海关开辟绿色通道和专用窗口保障防疫物资7×24通关“零延时”“无障碍”,紧急情况下允许先登记放行再补办手续。

02. 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和邮递物品中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在自用合理范围内适度从宽快速放行。

03. 对特殊防疫物资酒精、消毒液,仅实施危险货物包装和特性标识查验;对于因疫情防控原因急需进口的医用诊疗设备,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免于目的地检验;特殊物品可凭省级药监部门的证明免于卫生检疫审批。

04. 对进口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防疫物资,快速办理减免税手续,对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进口免税防疫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对直接用于抗疫的加工贸易捐赠货物,凭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先登记基本信息放行,事后办理核销手续。

二、企业办理手续“再简化”

05. 武汉海关大力推行业务在线办理,集中公布“多证合一”“全程网办”“掌上办理”事项,引导企业 “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邮寄办”,灵活采取“远程查验”“集中查验”等多种方式查验,减少开箱,提高机检比例,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对同时需要进行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查验的进口货物,除特殊情况外允许合并实施。

06. 实施“银关保”“关税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担保,扩大电子保函“银关通”适用银行范围。

07. 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涉及稽(核)查的,暂停实施稽(核)查作业。

三、服务复工复产“再升级”

08. 武汉海关开展“牵手行动”,牵手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指定专人担任协调员,实施“一地一策”“一企一策”为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服务措施。

09. 根据复工日期延长税款缴纳、手册核销等办理期限,按规定减免滞纳金和滞报金。

10. 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合理数量疫情防控物资,按照办公用品范围管理。

11. 为在鄂工作的外籍人员从境外返鄂时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提供通关便利。

12. 多渠道收集各国(地区)因为疫情对湖北省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应对策略,指导企业应对疫情相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四、从快办案质效“再提升”

13. 武汉海关还提出宽严相济依法办案,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依法依规从快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14. 一方面引导企业主动披露,对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15. 另一方面对进口假冒伪劣防疫物资、固体废物走私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等走私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保障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严防“洋垃圾”利用疫期通过伪报、瞒报、夹带等方式进口,坚决把“洋垃圾”拒于国门之外。

五、口岸营商环境“再优化”

16. 武汉海关全面推广“两步申报”、“两段准入”改革,提高“提前申报”比例,推行“进口卸货直提”、“出口抵港直装”通关模式;

17. 实施转关作业无纸化,快件申报无纸化;

18. 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

19. 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

20. 全力压缩整体通关时间,落实口岸提效降费措施,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南京海关

为全力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困难,促进江苏开放型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月11日,南京海关对外发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平稳发展的措施》。

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

01. 开设通关“绿色通道”

南京海关所属昆山海关验放28.08万件防护服

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02. 对特殊物品、紧急事项简化审批手续

用于疫情防控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入境特殊物品,凭省一级药监部门或省一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放行,取消卫生检疫审批。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保税货物的,海关凭企业申请,登记货物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

二、积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

03. 推行“不见面审批”

倡导海关行政审批、企业注册登记、备案等业务在网上办理,减少现场跑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企业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请办理系统接入、电子账册及货物进出区等业务,确需纸质材料的,可在业务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食品农产品特定资质企业凭承诺书先行办理备案、对外推荐注册手续,待疫情结束后再进行实地评审。

04. 延期办理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按照所在地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主管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05. 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

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疫情防控物资,纳入企业办公用品范围进行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涉及疫情防控等生产加工和物流配送企业,可适用分送集报免担保和“四自一简”的监管措施。2020年第一季度,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内分送集报业务办理时限顺延1个月。

06. 支持江苏省食品农产品企业扩大出口


对复工复产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及时跟进指导,有针对性帮扶企业提升自检自控水平,打开国外市场。引导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推出的临时禁限措施,减少企业出口损失。采用分类管理、线上审核、企业承诺等方式实施监管,保障企业正常出口。

三、助力民生物资优先供给

07. 确保民生物资快速进口

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农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实行随报随批。全力保障粮食、肉类、水产品、水果等关系民生的食品农产品、生活消费品快速通关,促进市场保供稳价。对消毒除菌类化妆品采取简化验核证明性文件、先入关后加贴中文标签、先放后验等措施,确保快速通关。继续做好非洲猪瘟等动植物疫情防控,保障进口食品农产品安全。

08. 量身定制成套设备进口措施

量身定制成套设备进口措施。对重大项目、防疫工作等进口成套设备,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指定专人负责,给予进口成套设备由进口口岸转场到目的地现场检验的“一站式”服务,实行“随到随检”。

四、加大税收征管支持力度

09. 积极落实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进口防护服、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优先办理免税手续。积极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扩大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等进口。

10. 延长企业税款缴纳期限

今年1月份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顺延至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企业原税单缴款期限为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一律顺延至2月24日前缴纳,所涉税款滞纳金不予计征。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疫情期间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在缴款期限满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后免征税款滞纳金。

五、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11. 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规范熏蒸、消毒等检疫处理环节收费行为,坚决杜绝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新增不合理定价项目以及其他增加企业成本的行为。在南京海关门户网站、“单一窗口”和各收费业务点公示收费内容、标准和监督投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2. 推行容错机制保障企业权益

引导企业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在线受理。涉税违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或漏缴少缴税款在法定限额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13. 推行多元化后续监管方式

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运用“隐性监管”报送式稽查、“柔性监管”函询等方式,最大限度给予企业便利。疫情防控期间,不新开需要赴企业现场的稽核查作业,对于未办结又确需下厂的作业暂缓实施;对于已开展的作业,采取远程视频、网络传输等方式开展。

六、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办案

14. 从轻从快办理受疫情影响的违规案件

对疫情防控物资一律不采取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涉案货物、物品在固定相关证据后一律快速通关放行。疫情防控企业涉及的轻微违法行为,经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小且能及时消除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企业提出违法行为系因疫情防控影响,海关查明相关理由和事实成立的,酌情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企业因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海关罚款的,酌情从宽处理。

15. 强化正面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强化口岸监管,对进口假冒伪劣防疫物资、走私野生动物实施精准布控,加大打击力度。

七、不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16 . 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持续压缩通关时间,全面推行“两步申报”,实现进口货物“两步申报”和“两轮驱动”风险防控方式”“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方式相衔接,推动口岸、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的物流畅通,扩展“单一窗口”应用范围,加快实验室检测,提升通关速度。加强与上海等海关对接,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

17. 完善“企业问题清零机制”

推广运用企业问题清零信息化系统,“一对一”解决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问题困难。联合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线上政策宣讲,就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解读答疑,及时解困纾难。

18. 提升服务决策水平

主动对接江苏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建设,提前介入、宣传政策,服务招商引资和产业升级。发挥海关“数据+研究”辅助决策作用,密切监测疫情对进出口贸易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及时做好预警分析,积极向各级政府提出对策建议。

北京海关

近日,北京海关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公告》(北京海关2020年第6号),出台24条措施,从保障防疫物资通关“零延时”、加大惠企帮扶力度、深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等三个方面,帮扶北京关区重点行业和外贸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一、在通关保障方面

北京海关在货运通关、邮件快件、跨境电商、旅客通关等各业务现场设立疫情防控物资通关“绿色通道”,设立专窗或专岗,做到即到即提,保障急需物资进口“零延时”。简化疫情防控物资应急通关流程,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

二、在帮扶企业减轻资金压力、纾解经营困难方面

北京海关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运营的企业,实行“四个延长”,切实减轻企业压力。

01. 延长税款缴纳期限

02. 延长滞报金起征日

03. 延长加工贸易手(帐)册核销有效期

04. 延长暂时进出境货物复进出境有效期等

此外,北京海关还加大力度、加快步伐推动落实认证企业便利措施:降低对高级认证企业的布控率和查验率;实施高级认证企业专属协调员制度,提供“一对一”管家式服务,有效回应和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不仅如此,作为“硬核”措施,北京海关还将进一步扩大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覆盖范围,把受惠企业从2019年的24家扩展到70家。享受免担保政策的企业可以凭企业保函办理海关通关事务,而不必提供银行保函或保证金,从而减少企业资金占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同时,在稳外贸促发展的宏观角度,北京海关也将充分发挥外贸统计和检验检疫技术把关职能,密切跟踪评估疫情对外贸带来的影响,为地方政府提供决策支持,帮助企业应对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

三、在加快进出口货物通关方面

北京海关充分叠加近年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持续推进京津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措施和成果,对企业生产急需的进口设备、原材料,人民群众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品,以及出口产品等做到快速验放、便捷通关。

01. 通关新模式: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等。

02. 通关全流程无纸化:实现许可证件、单证票据等网上申报、网上办理、联网核查、自助打印。

03. 开通微信公众号:京关归类、京关信用。

04. 查验模式:收发货人免到场。

合肥海关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合肥海关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千方百计支持安徽省应对疫情、保障民生,帮助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经营,特推出以下4个方面18条帮扶措施。

一、从速从快办理疫情防控物资进口

01. 最大限度给予通关便利

各海关通关现场开通进口防控和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指导帮助接收防疫捐赠物资单位办理临时注册,并为进口防控和捐赠物资办理快速通关,实施即到即提、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优化邮件监管流程,实施邮包分类分级,对声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可以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报关手续。便利旅检通关,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给予通关便利。

02. 积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对《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2020年3月31日前,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含对美加征的关税,已经征税的立即办理退税手续。对符合鼓励类产业条目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用于扩充产能的,经报备可先进口后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

03. 主动协调企业免费办理捐赠物资报关

联络捐赠人、受赠人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征集和公告免费服务的代理报关、物流公司,跟踪服务有意向的捐赠人,集中力量确保捐赠物资进口渠道畅通。

二、创新服务提高通关效率

04. 推行全程电子通关

强化“单一窗口”使用率,实现通关全流程电子化。海关业务现场不再打印滞报金票据,进口货物收货人缴纳进口货物滞报金后可自行打印,滞报金征收启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据。

05. 实施网上行政审批

加强“互联网+海关”建设,对备案、登记等事项实行“电话沟通、网上办理”,全面实行行政审批网上收件、网上办结、网上出件,实现“一网接收、网上办理”全程无纸化。运用ERP联网监管系统企业端,实现联网企业网上远程申报。

06. 提供更便捷的税款担保方式

协调省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费用低廉、高效便捷的保函和保单等多元化担保业务选择,允许企业合用汇总征税和“两步申报”业务担保,为符合条件的高级认证企业办理“两步申报”免担保手续,对海关担保备案手续随到随办。

07. 落实全天候通关咨询服务

组织骨干力量成立专班,提供通关查验、检验检疫、减免税等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建立企业咨询问题“一对一”清零包保服务工作机制。

三、全力支持保民生稳供给

08. 优先保障急需物资供给

开辟进口农产品食品“绿色通道”,对进口水果、食用水生动物等鲜活农产品,优化检验检疫监管流程,实行快速验放,促进农产品食品、生活消费品和生产原材料进口。确保进口生活必需消费品快速通关,优先安排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对企业恢复生产亟需的资源性商品,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的,简化商品检验合格评定程序。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加工贸易中小企业,实施专人联系保障通关,支持增产扩产。

09. 优化检验检疫办理手续

实行进口矿产品“先放后检”和调整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保障省内缺乏资源的进口,增加有效供给。特殊监管区域内相关企业如需办理3C证明的自用设备零配件,特准批次出区暂不验核证明,当月集中申报时统一验核免办证明。对企业进口研发用样品提供检验便利,一般不实施验证和检测。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动植物产品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

10. 指导生产企业精准用好产业政策

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对符合上述范围的企业指定专人辅导,加快核批进程。

11. 及时为企业提供预警信息和技术支持

密切关注境外因疫情对我国商品出口、人员流动和航班航线等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挥技术优势,为企业提供进口国(地区)认可的检验检疫技术支持,助力企业多元出口。

四、着力帮扶企业复工复产、达产稳产

12. 准许企业适当延期缴纳部分税款

对于2020年1月申报进口的汇总征税的报关单,准许其在2月24日前缴纳税款。对于2020年1月申报进口的非汇总征税报关单,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安徽省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延期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对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的设备、原材料等可适用较低布控查验率和汇总征税优惠,企业可先行办理通关后缴纳税款。

13. 准许企业适当延长申报周期

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安徽省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涉及补办减免税手续的,在减免税证明正式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14. 准许加贸企业灵活办理相关手续

对加工贸易企业(含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下同)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材料。对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延期办理手续。在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的料件或成品经企业捐赠或被政府征用的,企业可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在登记货物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允许企业复工后每月15日前对其上月内销情况办理集中申报。

15. 为重大项目量身定制个性化服务举措

建立重大项目海关联络员制度,对重大项目、特色产业,按需定制个性化监管服务方案,实行“一企一策”,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优先办理项目涉及的进出口货物通关查验手续,降低通关时间和成本。

16. 对情节轻微违规企业依法从宽处理

对进出口货物查验发现异常,但未达立案标准、不涉证、不涉税、不涉及侵犯知识产权、仅需修改报关单的,实行先放行后改单。对进出口中小企业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允许企业采取网上申报等方式先行主动说明相关违规情况,待疫情结束后补办手续。查办企业违规案件时,原则上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原则上不收取案件保证金、不扣留或封存相关物资。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17. 为中小进出口企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梳理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清单,根据中小企业实际需求,及时提供在线统计查询服务及相关进出口数据信息。

18. 进一步加大AEO企业培育认证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企业优先开展AEO培育、优先认证,增加AEO企业数量,提升AEO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涉及信用等级调整的AEO认证企业,可在信用信息系统做甄别审核,暂缓进行信用等级调整,待疫情缓解后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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