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 密切关注韩进破产可能引发的系列风险

[韩进破产事件回顾]2016年8月30日,韩进海运(Hanjin Shipping)最大债权人韩国产业银行(KDB)召开了“关于是否继续对韩进海运追加资金支援”的债权团会议,并对外正式宣布,决定自9月4日起停止对该公司提供财务援助。8月31日,韩进海运公司举行理事会,会议上决定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法定管理(指对濒临倒闭的企业,由法院指定第三者管理)。此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包括中国上海及厦门、西班牙华伦西亚及美国乔治亚洲萨凡纳在内的多个港口,拒绝韩进海运船只进港,因担心船公司无法支付费用。另一艘已停泊新加坡,名为「Hanjin Rome」的货柜船,亦已遭债权人扣押。恐怕,拒绝泊靠、船只扣押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事态恶化趋势明显。海运公司,本来是出口商外贸生意的助推者,当下却成了威胁出口商利益的一颗“定时炸弹”。宁波信保专门就广大出口商关注的一些问题作简要分析,以期化解风险、保障和维护出口商利益。

 

(一)韩进破产可能引发买方信用风险。

韩进事件,未来一段时间将大面积影响海外买方的收货及其整个市场维护。虽然特定合同下买方较难找到拒付货款的正当理由,但是巨大商业损失之下,仍无法杜绝买方“以邻为壑”转嫁风险损失给出口商。

对于出口商已严格按合同履行卖方义务、买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最终致出口商遭受的损失,中国信保将根据保单相关约定给予风险保障。

 

(二)买方拒不付款没有理由!

韩进海运系全球第7大货柜船公司,其经手的在途货物将是一个大数字。逐渐蔓延扩大的拒绝泊靠、船只扣押,将会直接导致海外买方无法收到货物、或不能按时收到货物、或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出口商目前最大的担心是,买方遭遇这样的损失,会不会转身将损失推给卖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买方真这么做了,是否合理?毕竟他们也是受到损失的啊!

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之一,只有卖方履行了这一义务,才从法律上具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交付货物通常指卖方使买方适当地占有货物的履约行为。那么,当货物已经装在韩进的船只上、且船只正在港口之间航行时,买方是否已经适当占有货物,即卖方是否履行交付完毕呢?

买方将自己没有收到货物等同于卖方没有交付货物,并据此不支付货款的主张不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是成员国)第三十一条(a)约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出口合同中如约定了FOB或CIF等贸易术语,就属于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适用该条,卖方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

卖方交付货物,到买方收到货物,经历较长的时间空间过程,其间就会发生各类风险和费用。发生风险和费用,是买方不付款的理由吗?

买方哭诉自己遭遇“货物装至船上”之后的风险或费用,并据此不支付货款的主张也不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七条(1)约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这条约定了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所提供的风险及费用转移规则,可以理解为是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七条的细化和明确。《Incoterms2010》取消了原先的“越过船舷”规则,取而代之地使用“货物装至船上(goods being delivered when they are on board the vessel)”的标准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界限。

理论上,以上分析的“交付”和“风险转移”是两个独立的概念,特殊、复杂的贸易项下,两者的时点会不同,但实务中理解普通业务,可以把两者的成就时点理解为是重合的。当然,出口商从“卖方已经履行交付义务”和“买方应当承担相关风险”两方面论证,将更有力地驳斥买方的不付款说辞,成功实现维权。

至于DDP、DAT、DAP这类到运业务,和EXW这类启运业务,也可从以上两个方面分析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出口商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一是将风险防范前置,主动联系买方,表明立场,明确要求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责任。

二是与买方协商一致后,立即停止与韩进海运的业务往来,合理安排订舱和出运,确保货物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到港交付。此外,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的,如发生无法满足期限条款的事项,务必修改信用证。

三是谨慎对待买方提出的和解方案,如出口商出于维护客户关系考虑,在合同义务之外同意给予买方补偿或折扣等和解方案,这属于出口商对自身正当权益的处置,和解后买方对应的付款义务免除,不属于买方无正当理由不付款的违约行为。

四是密切关注货物情况,收集与核对相关方信息,积极向货物承运人主张货权。

五是所有沟通协商过程涉及的内容应尽量保留书面资料,以便出口商后续主张债权。


(四)对港口服务供应商的特别建议。

除了货物贸易供应商,港口服务贸易供应商也是此次韩进事件的受害者。前述拒绝泊靠和船只扣押,即是港口服务贸易供应商的自保自救措施。我们期望,此次危机能够促成从事国际服务贸易的供应商在风险管理上的觉醒。宁波信保建议,包括港口服务供应商在内的服务贸易供应商,尽快建立起完整的内部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并充分利用外部专业风险管理产品和服务,内外兼修提升自身风控能力,实现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来源:宁波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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