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条例》修订了,企业应注意什么

今年6月19日由国务院总理签署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在原稽查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3条和2款,同时删除了2条,对部分条文进行文字性修改的共33处。

  通过以上修改,《决定》增加了对海关实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的基础性措施,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了海关稽查程序,完善了海关稽查职权和措施,强化了针对违法行为宽严相济的惩处原则。其中,企业应该特别关注以下几点新变化。

  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稽查

  《决定》中专门增加了一条(第21条)来明确第三方机构参与稽查的形式。首先是海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稽查,海关在以往的实务中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被稽查企业进行审计的做法并不罕见,但是若海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并非企业通常合作的机构,可能缺乏跨国公司的国际业务实践知识和对企业业务的全面理解,并且其客观性也可能存在问题。而此次修改为海关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即企业将更加现实地面对以上问题。其次是被稽查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其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对此,在海关决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时,企业应尽可能与海关交涉,争取与海关共同委托企业通常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并且,在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时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尽量配合,争取得到客观、真实的专业结论。另外,在不熟悉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要注意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例如企业依法享有向海关提出保密申请的权利,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保密申请。同时,在企业正常的年审等审计中,也要引起足够的注意,做好其被用于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的准备。

  主动报告可从轻处罚

  《决定》在第26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2款,规定企业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该规定也是2015年5月起,海关总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深化自主披露试点工作的一部分的体现。

  由此,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时制定一整套关务风险自查制度,并在海关稽查期内开展全面自查,充分利用好海关主动报告制度,将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如实向海关汇报,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然而,从金杜处理的海关案件中发现的普遍现象是,企业内部的内审往往更多关注税务领域,而在海关与贸易合规领域,由于相关海关法律法规是很专业的领域,企业内部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透彻,造成内审不能及时发现贸易违规问题。对此,企业需要加大贸易合规方面的审查力度和深度,才能及时发现问题以争取较轻的海关处理。

  海关查扣强制力加强

  《决定》将原第15条、16条和24条中对账簿、单证以及货物的“封存”权力修改为“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并明确海关可以查封、扣押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据此,海关的查封、扣押的强制力得到加强,并且海关对于硬盘等存储介质的扣押也有了法律依据。所以一旦企业因为种种原因,需要配合海关相关部门的调查而必须提供上述介质时,一定要做好相应的备份,以免对日常经营造成影响。从这个角度讲,企业应该对数据备份引起重视。

  重视企业信用状况和账簿管理

  《决定》将原稽查条例第9条修改为:“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同时,在修改后的第30条~第32条中规定了被稽查企业未按规定编制、报关账簿、单证资料时的处罚。此次修改既明确了海关稽查相关规定,如稽查重点、海关权力、罚款等,又体现出海关稽查对于企业的信用、合规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杜建议涉及到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一定要梳理好内部监管流程,理清监管要求和单据要求,做好单据和信息的留存工作,以符合海关在贸易合规方面的严格要求。

  同时,此前业界盛传的轻微的海关违法行为可以由稽查部门在稽查过程中处罚的制度并未在此次修改中体现,行政处罚权依然掌握在海关缉私部门。

  结合最近海关对于稽查、审价方面的重视情况,金杜认为,企业要继续对于海关的政策走势保持高度的重视,就此次稽查条例的修改中没有清晰表述的部分,要对于其后可能出台的新的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动态予以关注。同时,在企业被海关实施稽查的过程中,或者是进行企业内部自查的过程中,考虑到海关与贸易合规问题,特别是违规问题认定和法律风险等专业性的问题,如果企业内部资源有限,建议企业聘请海关法专业律师协助自查、应对海关稽查以及向海关主动汇报等工作,共同努力以争取尽快消除潜在海关法律风险可能对企业日常进出口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积极树立守法合规的企业良好形象。

  (作者单位: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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