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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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优化意见,其中明确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另外还从《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资料报送等方面对管理制度和办理程序做了改进。


管理制度方面


  开具范围改了

  《意见》明确,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原规定是,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注意: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建筑安装行业有效期延长了

  《意见》明确,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此前规定,《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是建筑安装行业很多建筑项目都会超过这个有效期限,超过180天是否就得在施工地办理税务登记呢?业内一直颇有争议。这次的文件明确建筑安装企业《外管证》按照合同期限确定,解决了这个争议难题。


办理程序方面


  简化资料,即时办理

  《意见》明确,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原要求报送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一地一证”,外出经营前要开好

  《意见》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经营地报验登记

  《意见》明确,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

  

  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在经营地核销《外管证》

  《意见》明确,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并结清税款。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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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啥要开《外管证》?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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