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合函〔2014〕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我部结合近两年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发展情况,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表(CB2)中增加“项目实施地点”及“项目承揽方式”两项统计内容。

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将对外劳务合作外派人员、月末在外人员的行业构成表(LW1、LW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进行了规范。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

商务部

2014年12月26日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一、总说明

(一)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 对外承包工程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活动。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实际情况,为有关部门制订方针、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它是我国涉外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审核、汇总、编制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审核、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五)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

1、承包国(境)外工程项目。指企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和实施的各类工程项目。

2、承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指企业以投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

3、承包我国驻外机构工程项目。指企业以投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工程项目。

4、企业自带设备,以收取设备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形式承揽和实施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程项目。

5、企业为实施承包工程项目出口的大型成套和机电设备,并负责安装和调试。

6、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经济活动。

(六)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等。

(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后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集团),仅报告企业(集团)总部及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下属公司的统计资料; 具有经营资格的下属公司的统计资料由该公司按属地化原则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八)统计资料公布:月度数据于月后20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或商务部例行发布会对外公布,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

(九)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传输手段,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商务部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月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进行调整。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十)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十一)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二、报表目录(略)

三、调查表式(以下报表略)

基层报表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

主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

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

四、附录(略)

五、主要指标及解释(略)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建立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并汇总、分析对外劳务合作发展情况。

一、总说明

(一)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三)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及海员外派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是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

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统计资料。

3、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六)中国公民个人到境外工作不属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范畴。

(七)企业与境外中资企业(包括中国企业为承揽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境外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派人员赴境外工作的活动纳入对外劳务合作统计。

(八)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新签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

(九)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报送渠道: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并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十)统计资料公布:月度数据于月后20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或商务部例行发布会对外公布,主要指标包括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新签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值等。

(十一)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十二)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十三)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二、报表目录(略)

三、调查表式(以下报表略)

基层报表

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

对外劳务合作月末在外人员构成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

四、主要指标及解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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