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5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 告

2015年 第1号

为推进南京关区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展示交易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监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税展示交易是指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围网内或者围网外开展保税货物展示及交易的经营活动。

二、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应提供不低于出区商品所对应税款金额的担保,对出区展示的货物,不得将其用于除展示交易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

三、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围网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企业应填报保税展示交易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示合同、协议或者展位确认书等证明文件;

(二)展示货物品名等情况清单;

(三)保证金或者保函;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表经主管海关备案后,在展示货物内销交易时,企业应在特殊区域系统填报出区核放单,实时登记内销出区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情况。特殊区域系统按照核放单项下货物所对应的税款金额自动核扣申报表备案的可用担保额度,并对核放单自动放行。海关可对出区核放单进行布控查验。

企业以逐笔报关的方式对内销货物进行申报的,按照二线出区货物在特殊区域系统填报核放单办理出区手续。

企业停止区内展示交易业务的,可办理申报表结案手续,完成结案的,申报表备案的担保自动解除。

四、企业需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围网以外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的,企业填报保税展示交易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示合同、协议、邀请函或者展位确认书等证明文件;

(二)出区展示货物品名、数量等情况清单;

(三)保证金或者保函;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表经主管海关备案后,企业通过特殊区域系统填报核放单办理展示货物进出区手续。海关可对进出区核放单进行布控查验。

企业应提供与出区展示货物所对应税款金额相等的担保。

五、货物出区展示完毕,企业应当通过特殊区域系统办理货物复运入区手续。

保税展示交易最长不得超过货物出区之日起6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六、货物在展示期间发生内销交易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报关手续:

(一)内销货物清单;

(二)发票;

(三)许可证件(涉证货物提交);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要集中申报的,企业应当自内销之日次月底之前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报关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企业对内销货物报关后,其占用的担保额度可释放循环使用。

七、展示货物内销报关,区内企业填报“成品进出区”监管方式,区外企业填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企业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保税展示交易申报表编号。

展示货物内销征税的价格,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11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转为免税品或减免税货物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八、对出区展示交易,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复运入区、内销征税、转免税品或减免税货物等手续,在进出平衡后,方可办理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结案手续。

九、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因不可抗力受损或者灭失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中因不可抗力受损的,企业应当办理复运入区手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经主管海关核批后予以办理核销、结案等手续。

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原因受损或者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办理报关手续,填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企业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保税展示交易申报表编号。

十、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不再接受其开展货物展示交易业务: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内销交易后超期未报关的;

(三)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或者调查结束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十一、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公告适用于江苏省内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5年6月16日

本关:关领导,机关各部门、各在宁海关单位,存档(2)。

南京海关办公室2015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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