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 告
2015年 第4号
为统一、规范南京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南京关区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监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区内或者区外开展的保税展示、交易经营活动。
保税展示场所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者区外其他场所。
二、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应填报保税展示交易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品名、数量等情况;
(二)保证金或者保函;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表经海关备案后,企业通过海关特殊区域系统填报核放单办理展示货物进出区手续。海关可对进出区核放单进行布控查验。
四、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可以向主管地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在展示货物出区时,根据出区货物所对应的税款金额扣减企业可用担保额度,在展示货物复运入区、内销报关、转为免税品或减免税货物后,其占用的担保额度返还至企业可用担保额度。
对出区展示的货物,不得将其用于除展示交易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
五、货物出区展示完毕,企业应按规定期限办理货物复运入区手续。
保税展示交易期限自货物出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六、企业在保税展示交易期间,因内销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销货物清单;
(二)发票;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内销货物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当向海关交验相关证件。
七、企业内销保税展示交易货物需要集中申报的,应当自内销之日次月底之前向海关集中办理报关手续,但不得跨年度办理。
八、保税展示货物内销报关,区内企业填报“成品进出区”监管方式,区外企业填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企业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保税展示交易申报表编号。
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转为免税品或减免税货物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九、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复运入区、内销征税、转免税品或减免税货物等手续,在进出平衡后方可办理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结案手续。
十、货物在保税展示期间因不可抗力受损或者灭失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中因不可抗力受损的,企业应当办理复运入区手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经海关核批后予以办理核销、结案等手续。
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原因受损或者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办理报关手续,填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企业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保税展示交易申报表编号。
十一、本公告适用于江苏省内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十二、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南京海关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5年10月27日
本关:关领导,机关各部门、各在宁海关单位,存档(2)。
南京海关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