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审批
事项名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审批
事项依据点击查看相关政策文件
申请(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一)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二)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三)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征免税证明》,申请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应当在税款担保期限届满的10个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一)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
(一)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申请表;
(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以下简称《准予担保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一)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并准予担保的,出具《准予担保证明》,不准予担保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决定》(以下简称《不准予担保决定》),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征免税证明》,申请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应当在《准予担保证明》规定期限届满的10个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准予延长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证明》(以下简称《准予延期证明》);不准予延长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决定》(以下简称《不准予办理减免税延期决定》。
办理事项流程图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一)南京海关授权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事项为:内外资鼓励项目、自有资金、科教用品、重大项目、重大技术装备项目、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远洋渔业、保税区、科技开发用品、科技重大专项。授权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上述减免税事项的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和延期手续(要求上报总署核准的税款担保事项除外)。
(二)南京海关关税处直接受理减免税事项为:无偿援助、残疾人、船用设备、陆上石油、扶贫慈善、国批减免、公益收藏及其它减免税事项。上述减免税事项的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和延期手续由南京海关关税处直接受理。
办公地址南京海关关税处(南京市白下区龙蟠中路360号13楼),关区各海关办事地点
办公时间春秋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夏 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
冬 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
联系电话南京海关关税处:025-84422425 025-84422319
表格下载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doc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申请表.doc
其他说明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