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运费扣减举措及申报小贴士

来源:海关总署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助企纾困降本增效,2023年5月,海关总署关税司印发《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估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符合条件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内河运费扣减举措。

为帮助广大企业更好了解、享受海关惠企举措,特制作本期小贴士,指导企业申报享惠。

知识点1:“内河运费”是什么?

内河运费,是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简称,《指引》所称的内河运费是指海运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通过水运方式继续运输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其中,“境内输入地点”,是指在承运进口货物的国际航行工具进入我国关境后,进口货物首次离开该运输工具的地点;“起卸后”,是指货物起卸行为开始之后。

小贴士:

进口货物的运输费是指该货物运输到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全部成本和相关费用。不仅包括从出口国至我国之间的运输费,而且应当包括货物在出口国境内从交货地点至出口港的运输费用。

需要注意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可不计入完税价格。因此,在境内海港口岸未发生起卸行为,直航至目的港的情况,境内段运费应计入完税价格,不属扣减范畴。

举例:

海运进口货物经上海口岸进口,但并没有发生起卸行为,由原运输工具直接运输至南京口岸完成最终卸货,则货物经上海口岸运输至南京口岸之间发生的境内段运费不属于《指引》中内河运费范畴,根据《审价办法》规定,该笔运费要计入完税价格;如果在上海口岸转换国内船舶后运输至最终目的地南京,则境内段运费属于《指引》中内河运费范畴,在符合扣减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不计入完税价格。

知识点2:内河运费扣减条件有哪些?

条件1:内河运费已单独列明的,不计入完税价格。

条件2:内河运费无法单独列明的,但纳税义务人能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分摊并提供依据的,不计入完税价格。

需要注意的事项:

对于内河运费单独列明的情形,纳税义务人应提交在货价或是全程运费中具体列明内河运费明细的发票等单证资料。

对于无法单独列明的但能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分摊并提供依据的情形,纳税义务人应提交客观可量化的扣减标准及依据资料。

知识点3:内河运费应如何分摊并提供哪些依据?

海关可根据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以下依据,对申请扣减的内河运费进行审核:

一、承运进口货物运输企业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资料;

二、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前后45天内)通常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三、第三方中介机构使用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咨询意见;

四、其他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分摊依据。

小贴士:

1.关于“承运进口货物运输企业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资料”,主要指进口货物境内段承运人出具的能证明承运该批次货物实际收取的运费、码头装卸费等相关资料,常见资料为运输合同、运费发票、对账单据等。

2.关于“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通常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是指国家统计部门、商务部门、运输管理部门等发布的内河运费信息,企业可以作为申报扣减的依据。

大约同时,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最长不应当超过前后45日。

例如:

企业向海关申报扣减内河运费可参考的信息有:长江航务管理局官网上《长江集装箱运价指数情况分析》中列出的长江主要航段集装箱FIO平均运价信息,中国(广东)、中国(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公布的广东、福建内河运费信息等。此外,企业可参考港口官网收费项目公告或港口现场收费公示中的装卸费信息,向海关申报扣减内河运输的相关费用。

3.关于“第三方中介机构使用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岀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咨询意见”,第三方中介机构主要指有资质开展经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排除其他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测算内河运费的原则和方法必须是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

例如:

岳阳、九江当地政府部门聘请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至岳阳、上海至九江航线,依据运输协议、运费费率表、港口服务收费目录等客观资料,通过合理的计算方法测算出航线运价,并出具咨询意见。企业可参考相关咨询意见,向海关申报扣减内河运费。

需要注意的事项:

企业向海关申报扣减的内河运费应已包含在申报价格或是申报运费中,未包含的不予扣减。

知识点4:内河运费扣减如何申报?

一、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未含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企业,可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运费”栏内仅填报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对于“运费”栏内填报全程运费的,企业可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已包含在申报运费中的内河运费。

二、进口货物申报价格已含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已包含在申报价格中的内河运费。

举例:

2024年8月10日,某进口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海运货物,该货物经上海口岸转换国内船舶后运输至最终目的地武汉,使用2个20尺集装箱运输,货物成交方式为CIF武汉,成交价格为10万元。根据《指引》,企业可申报扣减上海-武汉的内河段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经核实,在成交价格之外企业还单独支付了上海港口THC费用,未包含在企业申报货价中,不能从总价中扣除。因此,该企业可申报扣减的费用为上海至武汉的内河段集装箱FIO运价以及武汉阳逻港码头的装卸费。

长江航务管理局官网上发布的《长江集装箱运价指数情况分析(2024年7月)》中列出的上海至武汉外贸进口航线集装箱FIO平均运价为421元/20尺箱,武汉阳逻港官网发布的2024年港口收费项目公告中装卸费为460元/20尺箱。该企业参考以上数据申报扣减内河运费(421元/20尺箱运费+460元/20尺箱阳逻港装卸费)*2个20尺集装箱=1762元,在“杂费”栏填报“-1762元”,并在“备注”栏填报“内河减1762元”。

该货物进口关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3%,扣减内河运费1762元,可为企业节省税费428.17元。

温馨提示:

内河运输的模式具有多样性,纳税义务人如对内河运费扣减申报或分摊计算有任何疑问,可在货物进口申报前与海关进行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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