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限额买方名义下单案件
778

案情简介: 江苏一家外贸企业向四家不同的韩国买方出运服装,发票总金额100余万美元,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OA30天。四个案件的贸易联系人为同一人Mr. R,四个限额买方中仅有一个为此人的公司。我公司介入后,其中一个案件限额买方否认贸易,两个案件买方无法取得联系,后渠道联系Mr. R,此人承认了四个案件项下贸易,承认收货,并称其对此有付款责任,由于货物迟出运导致电视销售被耽误,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该认债方称另外三案项下均有限额买方的授权委托,但最终仅提供了其中一家公司的授权委托协议。

案件难点:1、第三方认债,联系不上限额买方;2、迟出运。

案件启示:1、在韩国经常出现实际买方借用其他公司名义下单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当尽量避免在知晓实际买方的情况下与另一方签立合同,当贸易联系人与合同买方没有任何关系,或实际买方借用多家公司名义下单时,需提高警惕。若实际买方声称有合同买方的授权,务必向其索要相关授权凭证;2、韩国买方经常提出迟出运的问题,被保险人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日期进行出运,若经买方同意更改交期,务必留存书面证据。韩国比较流行电视销售,此类销售对于进口商供货是否及时有严格要求,一旦不能满足,商品可能面临下架可能,因此若被保险人涉及电视销售出口,则需对交期的执行多加注意,避免迟出运的纠纷。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