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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调整中国—韩国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格式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公告〔2022〕3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和联合委员会决议,取消该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商品项数上限20项的限制,证书格式按照附件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原产地证书格式

海关总署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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