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投资规则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历经8年,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经过各方共同努力,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RCEP的生效实施,标志着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扬帆起航,将为区域乃至全球贸易投资增长、经济复苏和繁荣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RCEP投资规则主要体现在协定投资章中。RCEP投资章是当前亚洲地区规模最大的投资协定,是在原有5个“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基础上的全面整合和升级,实现了共同的投资规则和市场准入政策。
RCEP投资规则分为文本规则和负面清单两部分。文本规则主要是协定第十章(投资)以及第十章的两个附件(习惯国际法和征收)。此外,应注意到协定其他章节中也有适用于投资的内容,例如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第十七章(一般条款和例外)、第十九章(争端解决)等。
RCEP投资规则涵盖投资保护、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四个方面,既继承了传统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也体现了国际投资缔约实践的新发展。文本规则包含投资章节18个条款和两个附件,对投资保护和市场准入的实体义务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一)给予成员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包括准入前阶段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二)规定了投资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征收、外汇转移、损失补偿等投资保护的具体纪律。
(三)纳入了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超过WTO水平的禁止业绩要求等条款。
(四)细化了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措施,重视外商投资纠纷的协调解决。
(五)设置了负面清单(保留和不符措施)、安全例外等机制,保留政府管理外资的合理政策空间。
业绩要求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施加相关要求,作为外国投资者投资或获取优惠的条件。RCEP投资章设置了禁止业绩要求条款(第十章第六条),规定了成员国不得采取此类要求的具体情形。其中,禁止性业绩要求有8种情形,包括出口实绩、当地含量、购买国货、外汇平衡、限制国内销售、强制技术转让、特定地区销售和规定特许费金额或比例;不能作为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的要求有4种情形,包括当地含量、购买国货、外汇平衡、限制国内销售。
RCEP成员方高度重视进一步促进和便利互相之间的投资。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方面的国际规则对吸引外商投资、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及扩大国际合作都具有积极意义。RCEP投资章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在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方面有较为具体的规定。此外,依据RCEP协定建立的服务与投资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包括便利合作和确定进一步促进投资的措施。
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制度是RCEP投资规则达成的最重要成果之一。保留和不符措施条款(第十章第八条)规定了负面清单的基本纪律,投资保留和不符措施承诺表(协定附件三)列出了各成员方关于投资领域的不符措施清单。
需要注意:
(一)RCEP投资负面清单仅涉及非服务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及采矿业等)。有关服务业的保留,列在服务具体承诺表(协定附件二)内。部分成员(澳大利亚、文莱、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采用了服务和投资合一的负面清单模式。
(二)成员方只允许通过负面清单列出本国采取的与投资章节四个义务(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不符的措施,投资章节的其他义务不能通过负面清单进行保留。
RCEP协定附件三(投资保留和不符措施承诺表)列出了各成员方的投资负面清单。从清单结构上看,各成员方负面清单包括清单一(LIST A)和清单二(LIST B)两个单子。区分清单一和清单二的原因是两个单子适用的规则不同。
为帮助公众更直观的了解投资负面清单条目的样式,我们以协定附件三(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中泰国承诺表清单一条目2(如下)为例进行简要说明:
投资争端一般包括成员国之间争端(SSDS),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ISDS)。关于成员国之间因协定投资事宜产生的争议(SSDS),适用RCEP协定第十九章(争端解决)。关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ISDS),RCEP投资章第十八条规定“缔约方在不迟于本协定生效之日后的两年进行讨论,讨论开始后三年内结束。”换言之,目前RCEP投资规则尚没有具体的ISDS规定,将留待下一步讨论。
除RCEP协定外,目前中国与RCEP成员方间生效的投资协定还包括:中国分别与东盟、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新加坡等在自由贸易区协定下达成的投资协定或投资章节;中国与RCEP成员方达成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s);中日韩投资协定。这些既有投资协定与RCEP投资规则并行,投资者仍可继续得到这些投资协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