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摩擦新动向:豁免我国对美特别关税新机会
6984

2月18日,国务院税委会发布2020年2号公告,为中国境内企业申请豁免我国对美加征特别关税提供新的机会。


该项工作将于3月2日启动,对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笔者认为,国内进口企业自美采购商品数额较大、并被加征特别关税的,可以通过该渠道申请豁免,对于降低财务成本,缓解贸易摩擦带来的影响,效果应比较显著。


本次豁免申请与税委会之前两批排除工作相比存在较大区别。在此之前,税委会已开展两批排除审核工作,公布了共计87个商品可以豁免特别关税,这87个商品对国内所有进口企业适用,没有额度限制。但是,本次豁免申请经税委会核准后,只对该申请人有效,其他进口商不能适用;并且给予进口额度限制,对超出额度部分征收特别关税。


笔者梳理了本次豁免申请的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具体如下:


一、申请主体和方式

中国境内企业即可。自3月2日起,通过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址https://gszx.mof.gov.cn)提交申请。


二、如何系统填报

根据网址上的具体说明和要求,填写商品税号、采购计划等信息。如果不在696项可申请排除商品范围内,需要申请增列排除商品的,还需填报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影响等必要说明。


三、核准之后如何享受豁免

核准之后,税委会通过系统告知申请人相关审核结果。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该申请人在核准金额范围内的进口商品不再加征特别关税。


四、 如何理解“自美采购”

对于进口企业关询的是否仅限于从美国直接进口,国外卖家是否仅限于美国本土企业,转口贸易等是否涵盖在内这些衍生出来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政策出台背景出发,理解为进口产自美国的商品会比较适当,对于卖家、出口地以及贸易和运输方式等不会有过多限制。


五、哪些商品可以申请豁免

2号公告随附下发696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清单,申请人可对该清单范围内提起申请;对于不在清单范围内但被加征特别关税的,申请人也可提出豁免申请,但需从加征关税对企业的影响、对产业和行业的损害等方面提供必要说明。另外,我国对美232反制措施的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不在这次豁免申请范围之内


1. 对于进口减免税政策项下自美进口商品,以及快件渠道进口商品,公告规定自动豁免对美特别关税,申请人不需要对此提出申请。

2. 对于税委会已经公布豁免特别关税的87个商品,申请人也不需要对此提出申请。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这87个商品清单中如果标有“ex”的,仅限该税号下的特定商品(以清单内的商品描述为准)适用;87个商品分三次下发,有效期都是一年,但起止时间不一。

结合中美贸易摩擦相关政策历史沿导,同类项目工作经验等,对于充分有效利用这次豁免申请机会,笔者有如下建议供参考:


公告规定,超出额度部分需要加征特别关税。因此,申请人需针对供应链开展分析,联系国外供应商预先安排采购计划,预判年度产能等,对于申请豁免商品的进口额度及月度分布抓紧做出评估。对于部分进口企业关询的申报额度是否尽量多报,以充分覆盖实际进口额度,笔者认为对此应审慎考虑,尽量按实际成交及月度分布情况去评估和申请。



对于本次豁免申请,国家在贸易额度、商品种类、免税金额等方面是否会有总量控制或平衡,目前尚未有明确导向。考虑到国家对配额许可证的管理模式中涉及的进口商数量分配、额度管控等,以及中美贸易摩擦导向趋势尚未完全明朗等因素,我们建议申请人尽快启动相关准备工作,尽早提起本次申请,以期实现预期目标。



税委会公布的87个豁免特别关税商品,虽然相对于中美贸易战涉及的7000多个商品税号占比不高,但是申请人仍需厘清是否确实属于该87个商品范围,如果在内,则不必提起申请。申请额度需要扣掉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和快件渠道进口的数额。同时,考虑到本次豁免申请的审核与后续进口申报等都基于商品税号、原产地等申报要素,因此申请人有必要对此进行梳理,以期实现申请和豁免实施的合规与顺利开展。



2号公告对于“市场化和商业化”未作进一步阐述,对于部分操作管理也尚未明确,建议继续跟踪关注本次豁免申请后续出台的一些管理措施及机制。



叶茂标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贸易及海关事务中心副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从业20年,曾任职海关关税部门,普华永道咨询部门,具备丰富的贸易合规、涉税争议、民商事争议应对及走私刑事辩护经验。为诸多跨国公司、国内上市公司提供咨询和诉讼代理服务,涵盖医药、汽车、化工、电子、矿产、零售等多个行业。在海关工作期间,曾兼职海关总署多个委员会及工作组成员,并受海关总署邀请参与部分法规修订工作和改革项目的试点研究。


联系方式

电话:18001870070

邮箱:yemaobiao@deheng.com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