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外派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工作要求,按照商务部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高度重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含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外派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既果断采取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又积极稳妥推进多双边经贸合作,现就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外派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已外派人员疫情排查和处置。督促企业全面排查110日以来派至境外的人员,做到排查全覆盖,无死角,底数清,情况明。如出现肺炎疫情症状,及时报告驻外使(领)馆,抄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在驻外使(领)馆的指导下开展病情诊断、人员救治等工作,并采取相应的后续应对措施,对与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对其工作、居留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做好境外项目其他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

  二、从严招选外派人员。在国家正式宣布肺炎疫情解除前,原则上能不外派就不外派,能暂缓外派就暂缓外派。如确有必要,严格审核拟派出人员情况,派出前不搞集中线下培训,尽量通过线上培训保证培训效果。出境前需通过全面检测,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保健康派出。暂缓招选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以及近期在疫情严重地区停留或与其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疫情疑似症状的,要按要求进行隔离、就诊,同时暂停外派组团,并做好拟外派人员的安置和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如因暂停外派影响境外项目的执行,要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争取对方的理解。

  三、妥善处理外派人员回国休假事宜。在疫情正式解除前,原则不安排外派人员回国休假或假期结束人员返回。如确有必要返回,外派人员回国休假后,要严格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返回驻在国前经检测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方可出境。

  四、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要指定疫情信息报送联络员专人负责,汇总110日至28日本地区企业或中央企业下属企业外派人员在境外出现感染肺炎疫情的情况,2月底前拟新派人员数量,填写信息汇总表(附件1),连同联络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于12912时前一并报商务部(合作司)。自130日起,每日12时前填写每日信息报告表,报送前一日情况。

  五、做好境外物资捐赠的引导工作。当前,很多境外中资企业有意自行购买医疗物资,向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捐赠,可引导他们通过境外中资企业商会统一进行捐赠,目前急需物资主要有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

  六、制定舆情应对预案。密切关注当地舆情,如发现境外媒体因疫情发布对我境外项目的不实报道,要在驻外使领馆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应对工作。

  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要密切关注疫情变化,对疫情对我对外投资合作的影响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各单位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主动作为,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地。

  商务部办公厅

  2020128

 





  • 分享:
培训报名
企业名称: *必填
姓名: *必填
职务: *必填
手机: *必填
备注:
验证码: 点击刷新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