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 关于中日劳务合作相关事项的说明

各有关经营企业:

近期,有关赴日特定技能工人的招聘信息和业务宣传较多,其中不乏失实内容或虚假信息,对规范开展中日特定技能工人劳务合作和中日技能实习合作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误导。不少经营企业和劳务人员对特定技能工人劳务合作将涉及的行业工种、收费标准、合作方式以及能否获得在留资格等存有疑惑。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中日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中日特定技能工人劳务合作是在中日两国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经营企业开展的双边劳务合作。目前,中日政府主管部门间的磋商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待达成共识后将在全行业广泛宣介,正式启动中日特定技能工人劳务合作业务。

二、中日特定技能工人劳务合作是基于两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中日新型劳务合作,与现行中日技能实习合作存在一定差异,在具体业务环节上不能简单照搬中日技能实习合作的经验和做法。

三、中日特定技能工人劳务合作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框架下运行,经营企业须与日方接收机构签署《劳务合作合同》,与特定技能工人签署《服务合同》;日方接收机构须与特定技能工人签署《雇佣合同》。

四、开展中日特定技能工人劳务合作业务可能涉及的费用收取标准、技能和日语考试以及业务操作流程等,将由中日两国相关部门分别协商制定有关办法,指导中日劳务合作业务顺利开展。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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