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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外贸出口退税负担办法的通知
查看次数: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04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出口退税负担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各市县外贸出口退税分担比例。省批准核定的各地外贸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省负担1.5%、市县负担6%。
  二、改进外贸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因外贸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我省相应取消省对市县外贸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省。
  外贸出口退税退库方式改进后的具体退、调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贸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后,市县财政收入口径将发生变化,省将按此次调整后的市县财政收入口径调增省对各市县原核定的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同口径调整后,市县地方财政收入增量上交等仍按《省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01]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规范市以下外贸出口退税分担办法。省调整后的出口退税负担办法,直接落实到县级,各市原则上不再对县(市)制定负担调整办法;各市辖区外贸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各市财政统筹解决,各乡镇外贸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所在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各地不得将外贸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
  四、省调整后的外贸出口退税负担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财政体制调整或我省外贸发展发生较大变化,省将视具体情况再对负担办法作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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