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1日
一、 本案基本情况
立案时间: 2006年1月11日 涉案产品: 各种尺寸的阴极射线彩色电视显像管, 包括视频监视器用阴极射线管 海关税号: 8540 11 11, 8540 11 13, 8540 11 15, 8540 11 19, 8540 11 91 以及 8540 11 99 调查期: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调查机关: 欧委会 应诉企业: 在调查期内生产并向欧盟出口涉案产品的中国企业 二、 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 1、 替代国评论:应诉企业可在立案后10天内,就欧委会以马来西亚作为替代国是否适当发表评论意见。 2、 抽样问卷: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15天内,向欧委会提交抽样问卷答复(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调查期内销售情况等),以便欧委会决定是否进行抽样调查,以及选择哪些公司进行抽样调查。 3、 市场经济地位问卷: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15天内,向欧委会提交市场经济地位问卷答复,这是企业获得无税或低税结果的前提。 4、 综合问卷: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40天内,或者在抽样调查的情况下获得通知被抽样调查后37天内提交综合问卷答复,这是确定企业倾销幅度的依据。 5、 听证会:应诉企业可在立案公告公布后40天内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申请。 6、 欧委会将在立案后9个月内做出初裁。 7、 欧盟理事会将在立案后15个月内做出终裁。 其他信息:欧委会同时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彩色显像管发起反倾销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