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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合同履行中审单、提货、报验和报关 |
| 查看次数: 更新时间:2008年03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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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履行中还涉及到审单、提货、报验和报关等内容。
审单和对外付款常用的国际交易属于象征性交货,或者单据业务,这就要求卖方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我进口方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或者与双方的合同相符。通常所指审单主要是指信用证项下的审单,以开证行审单为主。
(一)银行的审单责任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单据后,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须按UCP600及所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来确定。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情况下,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单据之间出现的表面彼此不一致,将被视为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因此,开证申请人在开证申请书中所列的条件都应该能够通过单据形式实现。同时,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一概不负责任;对于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态、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商、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漏、清偿能力或资信情况,也不负责任。因此,在审单时对这些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要特别谨慎,减少进口方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付款或拒付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按照UCP600规定,应在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5个银行工作日内审核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银行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来确定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而不能参照或者或者合同。如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可以拒绝接受单据。在实际业务中,如开证行发现单据表面上不符信用证条款,一般先与我进口企业联系,征求进口企业意见是否同意接受不符点。对此,我进口企业也应根据合同和具体交易的要求在银行审单的基础上认真审核单据。在审核时应根据UCP600和信用证本身的要求。如发现出口方交来的单据确实存在不符点,为了保证货款的安全,可以指示开证行对外提出异议,或通过寄单行通知受益人更正单据或由国外银行书面担保后付款;或改为货到检验认可后付款。但如不符点并不严重,如仅仅为个别单词的错误等,则可以向开证行表示接受不符点,并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但在实际业务中,如果进口企业表示拒绝单据,则单据仍由银行保管,进口人将无法提货。因此在货物有销售季节性或进口人急于取得货物的情况下,除单据存在较为严重的不符点外,进口企业往往接受单据,但是进口方接受存在不符点单据,需要承担相关的扣款费用。
在开证行审查单据的过程中,除发现单据有不符点要征求申请开证的进口企业的意见,以确定是接受还是拒绝外,如审核单据和汇票与规定相符,通常也要交进口企业复核。按我国习惯,如进口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银行即按即期、远期汇票付汇或承兑或在延期付款信用证情况下对外承担到期责任。由于开证行已经履行付款、承兑或承担付款责任,即不能追索或撤销。因此,进口企业也需要对单据认真审核。
由于信用证是凭单付款的业务,受益人如果编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款项,从而使进口人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对于进口企业来说,要谨防出口商利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进行欺诈。例如出口商伪造提单,以假货充真货,以次货充好货,或伪造提单骗取货款等。同时还要防范国外不法出口商与船东共谋欺诈,例如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以隐瞒货物装船前的瑕疵等。此外,还有的商人会勾结船东把未装船或晚装船的提单做成符合信用证装船有效期的提单,即预借或倒签提单,构成提单诈骗。进口企业在收到提单后,必须严格审核,必要时可以与承运人联系以确定提单的真伪和装船细节。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在业务处理时一般手续较之汇付和托收烦琐,费用也较多,业务成本和风险都比较大,且在使用过程中要求的业务技术很高,因此进口企业需要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并与银行密切配合。
进口提货、报验和报关(一)确认承运船公司和换单地点
收到银行或者客户寄送的全套单据(包括带背书的正本提单或电放副本、装箱单、发票、合同)后,要查清该进口货物承运的船公司及其船舶代理,同时可以换到供通关用的提货单的地点。故进口方应该提前和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联系,确定船到港时间、地点,如需转船应确认二程船名;提前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确认换单费、押箱费、换单的时间;提前联系好场站确认好提箱费、掏箱费、装车费、回空费等相关费用。
(二)换取提货单和设备交接单(集装箱运输使用)进口方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如是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放货的传真件与保函)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换取提货单和设备交接单。拿到提单后要确认背书是否符合要求,包括背书人和背书的种类,提单一般采用空白背书,由托运人或者实际收货人背书;换单时应仔细核对提单或电放副本与提货单上的集装箱箱号及封号是否一致;提货单共分五联,白色提货联、兰色费用账单、红色费用账单、绿色交货记录、浅绿色交货记录;而设备交接单则是集装箱进出港区、场站时,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凭证,并兼管箱人发放集装箱的凭证的功能。
(三)进口报验、报关1.进口货物申报进口货物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的法律行为。报关单位必须是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报关单位指派的报关员须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日起14天(日历日)之内。超过申报期限内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自运输工具进境日第15日按日征收滞报金,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如果货物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申报的,海关将提取货物作变卖处理。进口企业在对进口货物进行申报时,必须提交齐全完整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或提货单、空运随机运单等,依运输方式而定)等文件,还需提交填写完整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并加盖报关专用章。如果进口企业委托报关企业代为报关,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如果货物需要进口许可证件,则应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件。
目前进口企业在申报时通常先进行电子数据申报,有终端申报方式、委托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方式、自行EDI方式和网上申报方式等4种。进口企业可选择其中任何一种将报关单内容录入海关电子计算机系统(我国海关目前为H2000系统),由系统生成电子数据报关单,海关将根据该电子数据审核所申报的货物,这一过程也叫“大通关”。在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之后,进口企业再凭海关出具的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在10天内汇齐所有报关单据,并打印纸质报关单向货物进境地海关办理相应手续。
2.进口报验《公约》和国际惯例通常认为即使是象征性交货,进口方也应拥有规定时间和地点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权利。进口方对货物检验主要由于很多进口货物属于国家法定检验的范围,同时检验可以作为进口方对于受损货物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1)报验时间———根据国家商检部门和海关总署的规定,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海关统一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入境货物通关单》上除载明进口商品的基本情况外,还须由商检机构注明“上述货物已报检/申报,请海关予以放行”的字样。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是,因受口岸检验条件、检验时间、通关体制的限制,检验检疫机构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疫处理后,就直接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海关验放,抽样、检验工作必须在货物通关以后才能实施,或者在使用地检验;部分进口商品要结合调试、安装过程实施检验,进口报关地与使用地不一致的,还要运输至指定地点,由所在地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即异地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申请检验,未报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进口报验则应在合同中列明的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1/3的时间,向货物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动物检疫为入境前15天申报,植物检疫为进境前7天申报。
(2)报验地点———外贸合同或运输契约规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应在规定的地点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如,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贷款的,就应向卸货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如粮食、原糖、化肥、化工原料、农产品等进口商品,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报验;在卸货时,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残损或短件的,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报验;由内地收货、用货的,货物在国内运输途中又不会发生变质、变量而包装又完好的进口商品可向到货地商检机构报验;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及在口岸开件检验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向到货地商检机构报验。
(3)报验需要的单据资料———法定检验:一般应提供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提单/运单等,商检机构经审核、登记后,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海关凭盖有商检机构“已接受登记”印章的报关单验放货物。经验放的货物收用货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进口报验::(1)品质、规格报验应提供下列单据:a.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b.国外发票c.提单或空运单等d.装箱单e.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f.国外品质证明g.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与技术资料。(2)残损鉴定报验,除提供(1)中的a、b、c、d、e外,如海运货物还应加附理货公司出具的理货残损单、海事报告、大副签证或保函;如铁路运输的货物应加附铁路部门出具的商务记录;如航空运输货物应加附空运部门出具的空运事故记录。(3)数量、重量鉴定报验除提供(1)中的a、b、c、d、e外,还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和理货清单。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部门检验的,应加附有关货物的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如果报检进口货物按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查验,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报检单位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并派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查验。若经查验,进口货物不符合我国相关卫生安全标准,则对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如进口货物无法进行卫生除害处理,或经除害处理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签发销毁处理或退运通知单;同时如进口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法定检验商品,必须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确定的检验实施方案对其进行检验和检疫;如该货物不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则按相关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只有经法定检验检疫合格或经重新整理或除害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结果并拟制证稿,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复审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进口报验报关应该注意的问题
接到客户全套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然后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正本箱单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两份。换单时应催促船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联系,确认舱单是否转到海关。当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时,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需要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
若是法检商品应办理验货手续,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关单办理登记手续,商检后获得《入境货物通关单》以便办理报关手续,或者先获得《入境通关单》办理报关手续,但是到达最终用户所在地要及时申报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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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高运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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