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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计划修改估价方法
查看次数:   更新时间:2008年02月01日

据专门从事美国海关法业务的美国修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布鲁斯·舒曼(Bruce Shulman)和李新宇两位律师介绍,美国海关在124的《联邦公告》上发布通知,宣布政府正在考虑废除根据“首次销售规则”(first sale rule)形成的对进口商有利的估价方法。因为这一做法会增加许多美国进口商的关税负担,海关的通知在贸易界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首次销售规则”是美国海关目前采用的估价方式之一。多数情况下,美国海关都把进口商为待估价商品付出的金额作为确定应税价格(成交价格)的基础。不过对于有外国制造商、中间商、中间商的美国顾客(进口商)参与的三层次(或多层次)销售,如果交易满足了一定的条件,中间商为待估价商品付出的金额(即外国制造商对中间商的售价,或出厂价),而非进口商(中间商的美国顾客)付出的金额(即中间商的转售价),可以作为海关确定商品应税价格(成交价格)的基础。这就是所谓的“首次销售规则”。确定这一规则的是两个著名的判例,“麦格菲公司诉美国案”和“日商岩井(美国)公司诉美国案”。迄今为止,美国海关一直允许进口商在一定情况下基于首次销售的价格为进口商品报关。

    美国海关声称基于世贸组织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20074月对相关问题作出的一个结论,它可以把货物抵达美国前的最后一次销售视为估价的基础。海关今后为商品估价时计划不再考虑首次销售中的价格。废止“首次销售规则”的估价方法意味着大量美国进口商未来必须基于自己付给中间商的价格为进口商品报关,中间商的利润也计入商品的应税价格。

舒曼和李新宇两位律师指出,美国许多进口商,特别是一些大公司,过去几十年中一直根据“首次销售规则”构筑海外采购和美国进口等环节的交易模式,合理节省了大量关税。如果美国海关单方面废除“首次销售规则”确定的优惠估价原则,不少美国进口商的采购成本会大大增加。有估计认为一些美国公司每年增加的关税负担可能会高达15%

美国海关的建议也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碍。首先海关可能无权单方面重新解释和规避判例法确定的原则。其次,美国海关对世贸组织估价公约的解释遭到了许多资深海关法律师的批评。美国许多贸易组织已在海关法执业律师的帮助下开始对海关施加压力,意图阻止海关废止“首次销售规则”确定的估价方法。

不少中国出口企业是“首次销售规则”估价方法的间接受益者。美国海关废止这一估价方法,首先会增加相关交易的成本。过去的经验表明部分增加的成本可能会转嫁到中国出口商身上。此外,美国进口商在未来的交易中或许会被迫取消中间商环节,更多地利用“采购代理人(buying agents)”协助采购,以减轻关税税负。中国出口企业对这些新情况造成的影响应该有所重视。今年324日是海关征求公众评论的截止日。有实力的中国公司甚至应该考虑向美国海关提交书面评论,指出改变这一估价方法对国际贸易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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