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士在吉尔吉斯从事劳动行为条例 |
| 查看次数: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04日 |
|
|
(参考译文) 一、总则 本条例确立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士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从事劳动行为的条件、规定。 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士从事劳动行为应按照吉法律、吉签署国际公约,以及本条例管理。 本条例中主要使用以下名词: 1、招收外国劳动力配额—对来吉以从事劳动行为为目的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人数的限额。招收外国劳动力配额视吉国内劳动力市场情况而定,并由吉政府批准。 2、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由吉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委员会)颁发的,授予法人、自然人招收、使用外国劳动力的标准格式文件。 3、工作许可证—国家委员会颁发的,确认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吉有权从事劳动或商业行为的标准格式文件。 4、雇主—吉或他国所有类型的法人、自认人。其应按规定程序取得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并按所签订雇用合同使用外国工作人员。 5、外国劳动力或外国工作人员—合法来吉以从事劳动行为为目的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 6、外国工作人员劳动行为—在吉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行为。 7、企业外国领导人—通过投资在吉建立法人资格企业,并创造新就业岗位的外国公民。 8、外国专家—受过专业教育,由雇主雇佣从事高专业性劳动行为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 9、外国职业工作人员—由雇主雇佣,并具备有关工作职业技能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 10、外国个体企业主—不具备法人资格,并在吉税务机关特许下从事个体劳动行为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 二、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吉从事劳动行为的规定 1、来吉以从事劳动行为为目的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需在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登记。 2、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是颁发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与工作许可证的国家授权机关。颁发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与工作许可证需符合吉政府确定的招收外国劳动力配额。 3、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应按招收、使用固定数量的外国工作人员整体限额,或据雇主所需职业的工作人员名额确定。 4、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中确定的外国劳动力配额在颁发后3个月内如不予使用即告作废。 5、按规定程序取得工作许可,在企业工作,以及从事个体商业行为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由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授予工作许可证。 6、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应考虑雇佣外国人对吉经济发展贡献度、促进当地居民就业情况,以及吉公民空缺职务优先选择权等因素,确定雇主雇佣配额。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中已确定配额可以由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根据维护本国劳务市场利益的实际要求,以及雇主主要业务类别重新审定。 7、禁止未办理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的法人或自然人招收、雇佣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禁止未办理工作许可证的外国公民从事劳动或个体商业行为。 8、非法招收、使用外国劳动力的雇主应承担法律责任。 9、雇主应向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递交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办理申请,申请所附文件清单与许可证格式由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确定。 在个别情况下,应提供吉有关国家机关确认的关于招收具体专业人员的情况说明。 申请人应对办理许可证申请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10、办理招收外国劳动力的申请应由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组建的招收、使用外国劳动力与吉公民境外务工管理局审核(以下简称管理局)。 11、颁发或拒发许可证决议应在雇主递交申请30天内做出。如是否颁发许可证还需经补充鉴定决定,有关决议应在申请递交之日起35天内做出。 如在许可证拒发情况下,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应在有关申请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雇主并说明拒发原因。 12、颁发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应遵循空缺工作岗位吉公民应优先选择的原则,在吉本国缺乏同等劳动力情况下执行。 13、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有效期应不超过1年,过期后许可证的延期应由管理局审批,同时,雇主应缴纳与办理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等额的费用。 14、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应具备如下内容: —许可证颁发机关名称 —申领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雇主的名称、地址 —雇主的官方注册证明 —招收外国工作人员的数量与从业构成,来自国家和常驻地 —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注册号码、颁发时间、有效期和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由管理局主席签署,并由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盖章确认。 15、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禁止转手其他雇主,按许可证招收的外国工作人员禁止为其他雇主工作。在外国公民为不止一家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其应获得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相应许可。 持有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个体企业主,需在其办理有关许可证申请中所注明地点从事商业行为。如外国个体企业主希在其他地点从事商业行为,其应获得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补充许可。 16、如雇主违反招收、使用外国劳动力的规定,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将对其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纠正。如未履行有关要求或重复违规,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可注销外国劳动力许可证,或可暂停其有效期直至纠正违规行为。 17、外国工作人员取得工作许可证后,可有权在吉从事劳动行为。 18、雇主或个体企业主需向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递交工作许可证的办理申请。申请的附加文件清单由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确定。 19、企业的外国领导人、外国专家的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并允许逐年延期。外国职业工作人员的工作许可证总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外国个体企业主—不得超过3年。 20、工作许可证应颁发给年满18岁的外国公民。 21、办理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工作许可证及其延期为有偿服务。办理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费用由雇主缴纳,办理工作许可证费用由外国工作人员或个体企业主缴纳,具体金额由吉政府确定。 22、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工作许可证办理费用将记入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在吉国库体系中的特设账户。 上述证件办理费用的50%将纳入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设立的移民基金。用于保障吉境外务工人员基本需求,以及维护其法律与社会权益,包括成立吉在俄联邦、哈萨克斯坦务工人员的法律、社会保障中心,建立其从事贸易的货运体系,以及在必要情况下,遣返违反吉法律的外国公民等。 2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进入吉境或从事劳动行为、个体商业行为时如违反吉有关法律,将遵照吉法律规定予以行政驱逐。 24、在吉从事劳动行为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如在违反本条例、违法、被吊销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或劳动许可证,以及其他不可遇见情况下,其遣返费用由雇主承担。 25、在雇主面临重组,法人地位变更,以及缩减外国工作人员数量、名额的情况下,已颁发的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应在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重新注册。 26、如雇主中止经营行为,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外国工作人员工作许可证即告失效,且不取决于其有效期限,并应上缴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 27、外国公民在本国已办理的用于申领在吉工作许可证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如吉签署的国际公约中未作其他规定,应按有关程序在吉驻外外交、领事机构办理公正。 28、如上述文件以外文书写,应提供经公正确认的吉国家或官方语言译文。如文件原件缺失,则应提交经公正确认的复印件。 29、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自申办所需文件全部递交之日起,15天内应做出颁发或拒发工作许可证的决定。 30、如工作许可证遗失,外国公民应向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申领副本,并应说明遗失原因。副本申领在缴费后(为许可证办理费用的50%)方可办理。 31、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负责对雇主与所雇佣外国工作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登记备案。 32、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工作许可证如在以下情况应予拒发或作废: —吉国内劳动力市场具备同等专业人员 —所提供的办理文件内容确认失实 —中止在吉劳动与个体商业行为 —做出违反吉法律的行为 雇主、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可以按司法程序,对拒发、中止或暂停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工作许可证的决议提出上诉。 33、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应提供吉外交部、内务部、国家安全委员会有关发放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工作许可证的情况。 34、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应对雇主、个体企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 35、如在未具备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工作许可证情况下,雇主雇佣并使用外国劳动力从事有关经营,其经营获利应按司法程序,根据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提出的起诉予以没收,并纳入国家预算。 36、根据吉法律规定,本条例确定的办理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工作许可证的规定对以下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不予采用: —官方确认的难民 —拥有吉长期居住证人士 —获准政治避难人士 上述规定另对以下外国公民不予采用: —外国企业提供设备的技术安装人员 —已按吉学制就读,并在假期务工的留学生 —派驻吉外交、领事机构,以及具有外交性质机构的工作人员 —派驻吉境内的媒体记者 —吉与他国签订的国家和政府间协议确定有关在吉工作人员 除本条款第一部分确定的人员外,上述其他人员均可免费办理注有来吉目的、期限的签证开设、延期证明。 |
|
|
|
| 【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
| 上一篇:防范赴日研修生脱岗出走的对策 下一篇:塞班劳务派遣合同标准文本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