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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加“外商投资法2002”及其“实施细则”于2007年3月27日正式颁布, 并将于4月2日起生效。汤加外商投资事务由汤加王国劳动商务和工业部(贸工部)负责管理。
汤加制定和实施此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在该国的外商投资工作。从下月起,所有要在汤加投资开展商业活动者必须事先取得“外商投资注册证书”。每本证书将收取100汤币的申请费用。证书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到该外商投资企业终止之日止。
按照本法,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保留目录”和“禁止目录”中所列活动。保留目录被定义为为汤加公民保留的活动,而禁止目录则规定了所有人员都不得从事的活动。然而,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者被允许从事“限制目录”中所列的活动。
“保留目录”、“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要点如下:
在本法实施之日起正在经营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根据本法在本法实施之日起的12个月内申请“外商投资注册证书”。根据申请,该期限可再延长12个月。
上述法律可在 www.Tonga-Law 网站查询,其“实施细则”可在汤加贸工部索取。有关问题可直接向汤加贸工部工商处(Industries Division)电话咨询:00676 23688/27302。
现将上述三个目录列表如下:
保留目录:
1、 出租车;
2、 租用旅客车辆;
3、 旧车交易;
4、 包括食品杂货在内终端消费的的零售活动;
5、 批发活动;
6、 白面包的烤制;
7、 汤加文化活动,其中包括:
甲、民间故事、民间诗歌以及民间谜语等;
乙、民歌和民乐;
丙、民间舞蹈和民间戏剧;
丁、民间艺术品的生产,特别是各类绘画、雕刻、雕塑、木工手艺、珠宝
手工艺、服饰以及当地纺织品等;
8、 为生产鸡蛋而养鸡;
9、 保安业务;
10、 未熟和成熟椰子的出口;
11、 投资小于50万汤币的住宅和商业建筑的铁丝网圈围和安装;
12、 以下产品的生产或种植:
甲、根茎作物(薯蓣、芋头、红薯、木薯等) ;
乙、南瓜;
丙、构树;
丁、露兜树属,以及
戊、卡瓦
13、包括下列情况的渔业活动:
甲、礁石地带捕捞;
乙、12海里以内(C区)深度小于1000米的近海捕捞;
丙、深度小于500米的海底捕捞。
禁止(或拒绝)目录:
1、 核废料或有毒废料的储存、处理或运输;
2、 色情;
3、 汤加法律禁止的任何产品的出口、进口货生产;
4、 卖淫;
5、 濒危物种的加工或出口;
6、 武器生产
限制目录:
商业性捕捞,包括:
- 金枪鱼
- 超过500米深的海底捕捞
- 其它不小于100米的深水捕捞
- 水产业
推销种子、肥料和农药的农资供应商店
教育设施
医疗保健活动
符合其各自“资源管理计划”(渔业局管理)
符合“农药法2002”要求
符合“卫生法1992”、“医疗物资法2001”、“护理法2001”以及“医生及牙医执业法”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