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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首次查获伪造出口木质包装IPPC标识案
查看次数: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04日
近日,无锡检验检疫局检疫人员在对出口货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无锡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时,该公司正在为出口货物打包,其使用的木托盘上的IPPC专用标识不清晰,且有一部分没有按照现行规定加施,其标识编号为CN-001/HT-32,但标识样式与CN-001/HT-32标识加施企业的样式不一致。检疫人员怀疑有造假嫌疑,立即与标识加施企业取得联系,并与企业有关人员两次到现场确认并取证,证实该部分标识确实为假冒。该批木托盘由无锡某木质包装生产企业供应,经与生产企业核实,该企业承认了伪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行为的事实。检疫人员当场收缴了假冒标识模板两件。
无锡检验检疫局已对该违规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对违规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这是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木质包装要求加施IPPC专用标识以来无锡局首次查处伪造盗用IPPC标识案,也是江苏省首次查处伪造盗用IPPC标识案。
为阻止林木有害生物随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木质包装在国际间传播蔓延,减少因各国采取不同检疫标准而导致日益加剧的国际贸易摩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制定了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即《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对木质包装检疫作了统一规定:即要求木质包装实施统一的热处理或熏蒸处理,以杀灭害虫等林木有害生物,并加施统一的标识,也就是所谓的IPPC标识。为尽早融入国际木包装检疫大循环,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要求从2005年3月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办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为此,《办法》制定了严格的考核要求,经考核合格的企业,由检验检疫机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然而,一些不具备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为利益所驱使,擅自伪造、盗用其他企业取得的IPPC标识样式和编号,将未经检疫和有效除害处理的木质包装用于出口,这种行为有以下危害: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监管秩序。出口木质包装的生产、加工、标识加施、出口过程都应受到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而这些伪造标识的企业逃避了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管。二是危害了我国的出口信誉。这些冒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出口后一旦被国外查明是伪造的或检出有害生物,必将对我国出口商品声誉造成影响;三是扰乱出口木质包装市场。企业伪造IPPC标识,大大降低了成本,缩短了生产时间,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对正规的标识加施企业产生冲击,进而损害市场的健康发展。四是损害了出口木质包装使用企业的利益。出口商品如果在国外入境口岸被检出木质包装不合格,可能会影响通关速度,甚至遭受退运、销毁等处理,给出口企业造成损失。因此,对伪造IPPC标识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查处。
此外,检验检疫机关也郑重提醒:
1、                  出口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应加强自律意识,遵纪守法,通过提高自己的生产和管理水平,向检验检疫机关申请,取得正规的标识加施资格,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伪造标识害人害己,一经查处必将受到严惩。
2、                  已经取得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应学会自我保护,对标识采取一定的防伪措施或识别方法,一旦发现标识可能被仿冒,立即向检验检疫机关举报。
3、                  出口木质包装使用企业要提高警惕,不要被一些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所谓“低价格、高效率”迷惑,一定要从正规的标识加施企业中购买有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以降低出口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附图为检验检疫机关收缴的伪造IPPC标识模板)
 
(无锡局  李艳华  林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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