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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4月施行
查看次数: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04日
从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符合条件的直接退运货物不需要验凭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各种税费及滞报金,也不列入海关统计。
《办法》对进出口货物退运的流程和申请手续做了规范,还特别区分了货主申请退运和国家责令退运两种情形。
在出现以下五种情况时,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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