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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例成功答辩看信用证不符点
查看次数: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04日
  今年4月下旬,宁波A银行收到巴黎国际商会的通知:国外N银行已向该会就与A银行间发生的信用证纠纷案申请专家裁定意见书,限期让A银行邮寄答辩材料。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A银行于2005年为宁波B公司开出了200余万美元的信用证。但由于是近海运输,货物早于单据先到。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若干天,A银行仍未收到国外议付行应邮寄的单据。不久,B公司被通知办理提货手续。B公司感到纳闷:正本提单未到,怎能提货呢?询问了船代才得知,该票货物是由发货人即信用证的受益人C公司授权承运人电放的。在船代没有要求B公司提供任何担保的情况下,B公司顺利地办理了提货手续。后经卸货港的SGS检验,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相比,该货物已发生了质变。于是B公司向C公司发出传真对货物的品质提出异议,但一直未得到回复。半年后,为防止质量发生更大变化,也为防止进一步产生大量的仓储费等费用,B公司只得将此货物低价销售。当A银行收到议付行N银行邮寄来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认为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规定的严重不符,就连同其他不符点一并向N银行提出。两行间就这些不符点问题辩论了好几回合,最终A银行将全套单据原封不动地退回了N银行。

  笔者应宁波市外经贸企业协会的邀请,帮助A银行代写答辩词。经两轮严肃认真的答辩,7月初收到了国际商会DOCDEX裁定书:因有一个不符点成立,答辩人即A银行无须向申请人偿付214万美元及其迟付利息。

  一、基本分析从A银行所开出的信用证和C公司的单据看,提单是做成以A银行为抬头人的,即A银行是正本提单的正当持有人,而现在N银行持有该套提单就理所当然成为合法持有人。无论谁拥有这套提单,都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甚至起诉,因为该承运人是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向信用证申请人电放货物的,尽管应是得到信用证的受益人C公司授权的。

  笔者认为本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卖方当然知道货物与原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不相符。出于无奈,把货物电放给B公司以使B公司接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付款。2.N银行不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反而紧逼A银行,主要原因是N银行已对这套单据作了无追索权的议付。但是即便如此,笔者还是觉得N银行理应向承运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承运人无单放货给B公司构成了对N银行的实质性侵权。

  二、有关不符点A银行作为开证行提出了以下4个不符点:

  1.Commodity name is mixed aromatics while‘mogas’appears in calculation of price ininvoice;

  2.L/C stipulates price based on Mops quotation while invoice shows‘MOGAS95UNL’quotation;

  3.Invoice shows‘02 May 2005 no price on B/Ldate’while 02 May 2005 is non-holiday in Singapore;

  4.‘Thai Oil Refinery Sriracha,Thailand’i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differ from‘Sriracha,Thailand’inL/Cand other documents...

  经过两轮书面辩论,国际商会于627日给出了裁定,对第二个不符点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对其余的不予支持。

  三、答辩思路与过程1.确立答辩重点从N银行的申诉状中可以看出,该行对此次申请裁定作了精细准备,特别是在第二次申诉中,援引了UCP500的起草人之一的某专家的观点:只有对油料类贸易有经验的银行才能处理此类业务。同时让笔者稍感担心的是:第一个不符点提得过于简单了,而第二个又显得有些笼统了,其余的提出的意义并不大,这样一来,就给答辩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因为在答辩中在原有的不符点基础上不能提出新的不符点,否则就是无效的答辩,所以只能依据UCP500、信用证及有关单据对原始的不符点展开详尽的说明和解释。

  2.认真思考,合理应答尽管N银行的申诉状写得很严谨,但是仔细阅读后还是能找出破绽的。比如,其使用了大量笔墨和证据试图解释和证明MOPSMOGAS是同一个概念,其目的是推翻前两个,特别是第二个不符点,笔者认为这就是一个破绽。因为有关银行包括国际商会专家小组都是以UCP500和相关信用证为依据,按单据表面是否单证一致,单单是否相符作为审核、判定和裁定不符点是否成立的。因此,笔者辩驳道:根据UCP500第十三条的规定,我们认为MOPSMOGAS95UNL在表面上是不一致的,同时信用证上明白地规定是按MOPS报价,而受益人的发票上却清楚地显示是按MOGAS95UNL计算。

  针对N银行援引上述那位专家的观点攻击A银行完全对自己所开立的信用证规定的货物不熟悉,笔者认为这实际上也是一个漏洞,理由是其又违背了UCP500的另外一个准则即银行只管单据不管货物。对此笔者答辩道:我们必须提醒申请人注意,银行处理的是单据,审核的只是单据的表面,而申请人却试图用较大的篇幅来传授信用证上规定的货物知识。请记住,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包括她的专家们也是仅仅按信用证及其有关单据处理纠纷的。我们认为该委员会和她的专家们对信用证上所描述的货物的知识也是不会感兴趣的。我们重申MOPSMOGAS95UNL在表面上是完全不一致的,因而第一和第二不符点是成立的。

  四、几点体会1.银行的涉外报文就是有效的法律文件,所以我们的开证行在审核单据时务必要全面而合理地提出不符点来;不要认为不符点提得越多越好,否则不但影响银行的国际信誉,还会误导开证申请人。

  2.DOCDEX答辩中,要始终将UCP500作为中心依据,同时要参阅国际商会的有关出版物和意见。

  3.DOCDEX裁定虽然形式上类似仲裁,但是从实际情况看还应算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延伸,运用的法律知识并不多,所以当需要申请或答辩DOCDEX裁定时,最好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信用证专业人士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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